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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购别墅,丈夫将继子女也登记为共有人该如何分割

刘某和张女士是再婚夫妻,刘某虽然已经退休,但家境殷实,多年前前妻去世,在棋牌沙龙中和张女士相识,两年年龄相差30岁,故而结婚时,刘某的一子一女对继母的到来持不欢迎态度,认为张女士是看中自己爸爸财产才和其结婚的。故而继母和刘某子女之间的关系并不融洽。律师

不久刘某的儿子谈恋爱,刘某出资为儿子购置了一套公寓住宅,产权人登记为刘某儿子所有。一年后刘某的女儿结婚,刘某出资为女儿购置了一部帕萨特轿车,另外给了女儿五十万元的结婚费用和五十万元的购房款。对此张女士非常不满意,认为自己的丈夫在资助子女时过于大手笔,从不和自己商议,结婚后夫妻也没有购置大件的资产。为此双方发生了一些争议,刘某认为自己使用的都是以前和前妻的积蓄,目前自己已经退休不做生意,只想安渡过晚年,使用自己的婚前财产无需经过现任妻子的同意。律师

矛盾发生后,张女士渐渐开始过问并且干涉刘某的经济活动,双方在经济方面发生了分歧。结婚后第三年张女士户籍所在的父母承租公房发生拆迁安置补偿,获得了25万元的安置补偿款,基于刘某是张女士的配偶,其也获得了21万的安置补偿款。张女士用这些钱要为家庭装修,刘某很受感动,认为张女士确实不计较金钱和其结婚。

两人婚后未购置新房,居住的公寓楼也有10多年的房龄,且靠近高架道路,较为吵闹和有灰尘,双方经协商,出售该套房屋在青浦购置一套联体别墅居住,张女士夫妻婚后获得的46万元拆迁款.其父母赠与的15万元,和婚前股票账户内的35万元,共计96万元,及刘某出售公寓所得的370万元中的300万元双方共同购置了一套380万元的联体别墅,其余费用支付了税费。律师

让张女士意外的是,购房由刘某一手操办,刘某让张女士签房地产买卖合同时使用了空白文本,后加入了刘某女儿和儿子作为购房人,办理产权时张女士发现购房成了四人共有,此时张女士对刘某非常不满意,认为刘某只给妻子登记其出资的那部分,分明是防着自己。而刘某认为子女已经写了承诺书,允许继母居住到去世,如果张女士和她自己说的一样不爱财,何必计较份额呢。于是两人经常为此争吵。后感情破裂双方同意离婚,对财产如何分割,他们希望律师给予建议。

沈洁律师认为双方婚后购置的房屋,其产权不仅仅是夫妻双方的,还设计到李某子女的利益,如果双方协商处理,且子女也愿意配合的,可以协商处理,如果夫妻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即便进行离婚诉讼,也不在离婚案件中,而是由别墅的四位产权人析产解决。律师

刘某婚前购置了房屋,出售后又用差价置换了别墅,这套房屋的产权虽然是婚后取得,售房后的购房款属于婚前财产,只是婚前财产的变动,其在购置新房时愿意将购房款的一部分作为子女的出资,赠与子女购房款,那么刘某子女获得的利益不应当大于刘某的所有出资。

购房中的差价款是由张女士的婚前存款和父母赠与等构成,其中婚前存款和父母赠与给张女士个人的,属于张女士的个人财产。而婚后获得的拆迁安置补偿款也有刘某的份额,故而不纯粹是张女士婚前房屋拆迁获得的利益。这部分利益应当分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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