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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处不让写分割家庭共有产房产的规定是否有理

邓某夫妻协议离婚,两人拿了身份证和房产证等资料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上写到:“某房屋中70%的份额归男方,男方给予女方98万元的经济补偿,离婚后三日内支付38万,一个月内支付余款。”不了民政处的工作人员提出看法,认为房子上有男方母亲的产权,不能进行份额,要求离婚协议中不要写入房产分割的条款。夫妻两人和工作人员发生了争吵,问民政处工作人员的说法是否有道理?律师

沈洁律师答复:民政处工作人员的做法完全没有道理。你们的房屋产权上虽然有第三人男方母亲的份额,但你们的房屋按份共有,处分的是房屋产权中属于夫妻两人的份额,并不是整套房屋的整体份额,并不会对第三方产生任何影响。更何况民政部门只是一个登记部门,协议登记后,如果有违法的内容并不受到法律保护,故而即便你们二人的约定不合法,也不会侵害其他第三人的利益。故而民政部门不能以房屋有第三人拒绝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对自己的份额进行处分。

现在你们有两种做法:第一和工作人员据理力争,最好带上男方的母亲,表示自己同意夫妻对房屋的处理方式,第二离婚协议中不写入如何分割房产,办理离婚协议同时签订一份补充协议,注意补充协议中写明是对民政处离婚协议的补充和更正。这样就可以顺利办理离婚了。律师

房地产交易部门对夫妻和他人共有的房产办理共有人过户为何按买卖收取税费

匡先生和妻子办理协议离婚后,双方根据协议的约定,将前妻的房产分割变更为匡先生所有。两人去交易中心办理手续,得知如果房产是夫妻两人共有的,产权的变更不涉及买卖或者赠与,对此不收取税费,只要交一些重新打印产权证的费用即可,如果房产有第三方的名字,就要收取产权交易的税费。

我们建议当事人在办理协议离婚的时候,如果有第三人登记在产权证上的,安份共有的产权人,离婚一方不需要房产的,可以写上:本人拥有的房产份额归某某所有,这样即便是产权证有其他第三人的名字,由于接受产权的人是夫妻,按规定可以免税。如果是共同共有的房屋,写上该套房屋中归本人的产权归某某所有。如果这么写工作人员还要求纳税的,你可以和他据理力争。律师

否则当事人表述为本人放弃房产产权的,这个放弃等同于放弃给其他共有人,另外一名共有人和放弃的一方并不是夫妻,如果接受房屋产权,只能按买卖或者赠与处理,要交相应的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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