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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屋结婚前已经增值,离婚时如何分割

原告刘女与被告龚男离婚纠纷一案,刘女诉称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被告龚男辩称同意离婚。法院查明双方在09年登记结婚,被告为再婚,10年生育一名女儿,从2012年某月开始一直分局,可见夫妻感情不和,现在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双方对解除婚姻无争议,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律师

双方婚后生育女儿一名,现在随原告共同生活,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刘女现无业,生活主要靠父母资助,丈夫自称有100万左右的年薪,在2010年全款购买了奔驰轿车,故而要求多给付女儿的抚养费,而被告龚男称目前无业,没收入,每月同意给付抚养费七八百元。法院认为根据女儿及父母双方的实际情况,女孩现在随目前生活,故而以后判给原告共同生活较妥。至于抚养费的金额不仅要考虑一方的收入,还要考虑子女的客观需求,予以合理确定。刘女对于丈夫百万年薪的主张,必须承担举证之责,鉴于刘女无法举证证明丈夫目前的工作及收入状况,故法院不予采信要求较高抚养费的主张,也无法采信这种说法,判决离婚后每月给付女儿抚育费500元,至女儿18周岁成人为止。律师

双方婚后购买一辆奔驰轿车,牌照为沪某某奔驰轿车一辆于2010年11月购买,目前车辆带牌市值为42万元,现在由原告刘女使用,判归其所有,给付21万元财产折价款,原来该车登记在被告名下,离婚后办理车辆登记变更事宜,并各半承担手续费用。

婚后购入上海市闵行区的一套房屋,由被告在婚前购入,房屋产权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婚后归还房屋贷款30万元。还贷部分在婚后有一定的增值,还贷本金及部分房屋增值应当予以分割。

原告刘女在婚前购买了北京市的一套房屋,购入价格为22万元,除了首付外,其余13万元。购房款由双方在婚后归还贷款,双方婚后就北京市某处房屋13万元的还贷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12年刘女以65万元的价格出售该房。律师

原告婚前购入位于北京市的另一处房屋,产权登记在原告名下,原、被告婚后归还房屋贷款总计13万元,这笔归还的贷款同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适当计算还贷后房屋增值部分。

在北京市的第一套房屋,购入价为60万元,目前市值约为140万元,婚后所归还的H闵行区房屋贷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适当计算还贷后房屋增值部分。

考虑到双方都有婚前房屋,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事实,上海和北京两地的房屋均有一定的增值,两地的房屋在购买到结婚之日已经有一定的房价涨幅,婚后也有一定的涨幅,由于两地的房屋市场比较相似,法院认为两地房屋的增值部分应酌情以相似来确定其涨幅,酌情分割。夫妻婚后所归还的被告婚前位于上海市房产的贷款30万元及增值部分归被告龚男所有,被告龚男支付原告刘女房屋财产折价款23万元。夫妻婚后所归还的原告婚前位于北京市相关房产的贷款26.8万元及增值部分归原告刘女所有,原告刘女给付被告龚男财产折价款20万元。律师

内蒙古包头的相关房屋虽被告出资,但登记在原告刘女母亲及表妹名下,因涉及案外人利益,不宜在本案中处理。法院认为龚男可以另行起诉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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