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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登上配偶名字,离婚分得三分之一

离婚纠纷一案,龚某和张某双方相识后恋爱,一年后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一度尚可,近年来双方为家庭琐事有所不睦,龚某曾起诉离婚,后其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嗣后,双方关系未能改善。律师

龚某再次起诉称双方至美国生活后感情逐年恶化,分居至今。要求与张某离婚;上海市浦东新区临沂路系其婚前购买,婚后加上了张某名字,另外张某婚后有外遇,故临沂路房屋应认定其婚前财产,即便认定婚后共同财产,也应当对张某予以不分或少分。

某辩称,龚某所述婚姻经过属实,在龚某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后双方关系未能改善,同意离婚。临沂路房屋虽系龚某婚前购买,但婚后张某一起与龚某归还了临沂路房屋的借款,故龚某在房产证上加上了张某的名字。要求临沂路房屋按共同财产分割,对张某予以多分。律师

婚前龚某出资购买了临沂路房屋,同年临沂路房屋登记在龚某名下。婚后双方协商临沂路房屋登记至双方名下。临沂路房屋价值为120万元。

对临沂路房屋问题,临沂路房屋原系龚某婚前财产,但婚后龚某将一半产权赠与张某,故临沂路房屋系双方夫妻共同财产。现张某辩称婚后归还了临沂路房屋借款,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律师

另龚某称张某婚后有外遇,但遭张某否认,且龚某亦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考虑临沂路房屋钱款的来源,在分割时对龚某予以多分。现双方一致确认临沂路房屋价值为120万元,故临沂路房屋归龚某所有,由龚某支付张某房屋折价款40万元,张某另应协助龚某将临沂路房屋登记至龚某名下。律师

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龚某与张某离婚;浦东新区临沂路房屋归龚某所有,张某协助龚某将上述房屋登记至龚某名下;龚某支付张某房屋折价款40万元。(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7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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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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