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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归还一方婚前房贷,根据归还数额计算增值

袁女与田男离婚纠纷一案,袁女诉称:双方登记结婚,生育一子田小某。田男在外有第三者,并不断逼其离婚,将其赶出家门。之后,双方曾多次商量离婚事宜,均未果。田男辩称,袁女所述不是事实,其不存在袁女所述的婚外情、赶其出门的情况,袁女对家庭极端不负责任,缺乏一个做母亲对儿子应有的母爱,现双方感情已破裂,同意离婚。律师

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因袁女怀疑田男有外遇,双方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和。袁女离家在外居住至今,婚生子田小某随田男共同生活。关于婚生子的抚养问题,双方均要求儿子随其共同生活,考虑到袁女工作地点距离学校较远,而田男的工作地点与学校在同一区域,且自袁女离家后儿子一直随田男共同生活,故从有利于孩子成长考虑,婚生子随田男生活较为合适。双方离婚后,双方对婚生子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尽管现婚生子随田男共同生活,但袁女作为母亲仍有抚养义务,袁女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1,000元。律师

田男婚前购买了松江区九亭镇涞亭北路某室房屋一套,房屋权利人为田男,购买时该房屋总价为461,144元,田男支付了房屋首付款291,144元,婚后双方共同还贷163,624.94元(本金)。估价公司估价该房屋市场价值为1,930,000元。涞亭北路房屋系田男婚前所购,首付款由田男支付且权利人登记在田男名下,故该房屋归田男所有,双方在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及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由田男给予袁女补偿。袁女在婚后参与还贷部分的本金为163,624.94元,该部分所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价值的一半归袁女享有,田男应补偿袁女房屋补偿款342,382元。

此外,双方还共同购置了九亭镇涞寅路某室房屋一套,房屋权利人为双方及儿子田小某,双方确认田小某在该房屋中享有三分之一的权利,对儿子的份额,愿意由取得房屋的一方将儿子的份额以现金方式予以折现存入双方共管的帐户内,在儿子未成年前,双方均不得动用该款项。律师

该房屋购买时总价为861,455元,首付款241,455元,贷款620,000元,该房屋主贷人为袁女,该房屋商业贷款已还清,公积金贷款尚余507,861.65元未还。该房屋市场价值为1,630,000元。涞寅路房屋系婚后双方所购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由袁女方居住使用,且房屋主贷人为袁女,故从实际情况考虑,该房屋归袁女所有,房屋上尚余的贷款也由袁女方负责偿还。现扣除该房屋上尚余的贷款,袁女应支付田男房屋折价款374,046元,此外袁女还应支付双方婚生子田小某房屋折价款374,046元。律师

婚后双方共同购买了车牌为沪E现代美佳汽车一辆,车辆登记在田男名下。该车辆目前价值为100,000元(连牌)。双方均主张该车辆的所有权,考虑到目前该车辆由田男方在使用,且该车辆登记在田男名下,故该车辆归田男所有为宜,田男支付袁女车辆折价款50,000元。律师

对袁女方主张的购车款、购房首付款系用其父母赠予以其个人的财产的意见,该部分款项系在婚后受赠的,袁女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赠予系对其个人的赠予,故该部分款项应视为袁女父母对双方的赠予。(2012)松民一(民)初字第64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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