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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琐事分手,准新郎会人财两空吗

蔡先生和女友贾小姐是通过交友网站认识的,两人年纪相当,贾小姐貌美如花,蔡先生玉树凌风,双方的家长也都非常看好。由于上海的房价太贵,两人又都买了车,就决定将房屋买到上海周边的城市。经过一番看房,蔡先生和女友相中了一套壹佰伍拾万的住房,并进行了装修。

谁知热恋无法抵御油盐酱醋茶的纷扰,两人因房屋装修的出资、装修风格等事宜,发生了多次争吵,最后再好的感情也无法和现实抗衡,只能分手作罢。已分手,蔡先生的父母立即要求从房产证上去除贾小姐的名字,对他们来说这套房屋用尽了家中的大部分财产,还让儿子贷了伍拾万才买下来。贾小姐表示同意房屋归前男友蔡先生一人所有,但要求支付房屋总价扣除贷款一半的价款。为此,两家人又吵得难舍难分。

准新娘婚前因琐事争吵落跑,蔡先生还没从情伤中缓和过来,准新娘又要求分婚房。老蔡夫妇来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了沈洁律师。老蔡夫妇认为因房屋装修等琐事,准儿媳贾小姐和自己发生了争吵,老两口认为房屋装修应当实用、简洁、家具电器不必买太好太贵的,只要一般性能用即可。而贾小姐认为家具应当是实木的,欧式风格,电器都应当买名牌,否则将来坏了维修非常麻烦,毕竟这是自己的婚房。随之发生争吵后,贾小姐口不择言,怒骂准公婆,这才导致了双方分手。

现在贾小姐虽然愿意将自己的名字从房产证上去掉,但要求巨额的房屋折价款,这是老蔡一家人无法接受的。老蔡表示,虽然现在的房价比买房时高了一些,但不足以支付这么多的房屋折价款。自己的儿子不能赔了夫人又折兵,老蔡夫妇表示,自己愿意支付给准儿媳伍万元,但准儿媳要求的折价款为伍拾万元,双方为此争执不下。律师

沈洁律师听了两位老人的法律咨询,认为根据购房时候的汇款记录,办理贷款用的名义,都是蔡先生一人所谓,而且装修合同是蔡先生的夫妻老蔡和装修队所签,这些房屋的购买和出资都是蔡先生一家所为,并非是贾小姐,贾小姐既没有出资购房,也没有参与还贷,甚至房屋装修的出资都没有参与,故而房屋的所有权归蔡先生一人所有。

对年轻的男女恋人来说,婚前购房非常普遍,但双方分手后为房屋的分割发生争议的也很多。如果是婚前购买房屋,产权证登记为共同共有,没有约定按份共有,两人分手导致房屋共有关系不存在的,可以对房屋价值进行分割。在分割房产的时候,对房产的出资是要考虑的,包括对买房决策等方面。目前上海及周边城市的房地产价格处于稳中有升的趋势,分割房屋时市场价和购入成本之间存在一定的差价,这些差价都是市场作用的结果。即便一方没有出资的,另外一方也能获得一定的补偿。

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如果双方有协议的,按照协议的约定处理,没有协议的,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生活的实际需要,来确定双方的份额。《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置房屋,权利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如未约定按份共有,可认定共同共有,但在离婚分割该房产时,出资一方可适当多分。”一方没有出资的情况下,另一方给付的钱款补偿份额以不超过增值部分的十分之一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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