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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房双方都出资,产权归谁所有

褚先生和卫小姐两人恋爱了一年多,相互之间也有了一定的了解,后来两人决定结婚,恰好闵行区有一处新楼盘马上就要开盘了,由于卫小姐虽然在上海工作,但并不具有上海户口,而且在上海的社保年限也只有两年不到,所以她没有购房资格。律师

虽然房产位于老闵行,但售价也不菲,一套住房也要三四百万,首付要一百多万,褚先生的老房子还没有卖掉,拿不出那么多首付。如果等老房子卖掉,恐怕要错过开盘了。正巧卫小姐的老家动拆迁,获得了一笔拆迁款项,她同意拿出来作为首付的一部分。

于是,褚先生和父母拿出了存款七十万元,卫小姐拿出了拆迁款三十万元,支付了新楼盘的首付。买下房屋后,预售合同上写了褚先生一人的名字在产权证上。后来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结婚登记后半年,产权证终于办下来了。之后两人在共同生活中,因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了矛盾,到了离婚的地步。

在协商离婚中,女方卫小姐认为购房时自己出了三十万,是购房的共同出资人,只不过因为自己当时不是上海户籍,故而没有写到产权证上。现在房价又涨了不少,作为共同购房人,应当享受这些利益。男方褚先生认为当时首付款不足,是自己向当时还是女友的卫小姐借了三十万元,但没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现在自己家老房子也卖掉了,可以马上还款,而且还可以多给三万元的利息。

对于这起法律纠纷,沈洁律师惹我你对于房产的分割,总体原则是:婚前购买的为个人财产,婚后购买的为夫妻共同财产。目前上海地区的房屋价值巨大,比如在市区三四十平方的小房子一般要两三百万,上百平方的要达到八九百万甚至上千万,就算是郊区,一套房屋也要上百万之巨。家庭购房时都需要办理贷款,目前按揭贷款购买的房产,获得产权是在婚前支付房款却在婚后,这类房产到底是婚前还是婚后所得?

对于这类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提出了答复,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

购房人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到房屋产权登记有较长的时间,她如果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售房者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房屋买卖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那么他已经得到了房屋全部债权,包括请求交付房屋及申请产权登记等各种权益。只不过尚未从债权过渡到物质,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婚前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房屋产权登记取得有不确定性,能否完成登记及何时完成登记获得产权证明,取决于多种因素。

如果婚前同时购买两处房屋,登记机关的工作效率不同之处,一处为婚前财产一处定为婚后财产,显然不公平。另外产权获得与当事人的配合有关,比如业主与开发商的配合,一般来说购房合同都会约定开发商在交付房屋后一定时间内协助业主去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而有的开发商迟迟不予协助,或者有的当事人因某项资料欠缺等原因,没有积极办理,如果这时候以产权办理来认定房屋归属,可能显失公平。

一方没有任何出资前,因为结婚就成为房屋共有人,不仅让一般民众难以接受,违背了婚姻立法规定的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的本意。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强调的是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

但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存在这样一种情况,为了购买婚房,双方共同出资支付购房首付款,但仅以一方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办理按揭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了按揭贷款,但房产证上仅登记了按揭的一方名字,房产能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除了双方共同出资支付首付,在签订购房合同或办理按揭首付时,以一方名义进行,可以推定另一方并无主张所有权的意思,否则必然要求在购房合同或按揭资料中加上自己的名字,将非购房名义的人的出资认定为债权,房屋产权仍归登记方所有。律师

婚姻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石,没有婚姻就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不仅仅不能仅仅因为当事人在婚前共同购房,结婚了就将婚前财产也一并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这种情况,应当查明婚前出资的比例情况,作为婚前共有财产,双方当事人按比例,按份共有而终后还债,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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