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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拒房产证上加名,妻起诉确认共有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自颁布以来,引起了社会上各种反响,特别是有关房屋产权归属的规定,更多的保护了有产者的财产权力。受串通习俗的影响多数家庭中结婚男方是购房的主力军,而婚后对于感情不忠实也以男性多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对“妇女权益保护”似乎提出了挑战,使得不少女性家庭成员纷纷在房屋产权证上加上自己的署名,催生了一股“加名热”。律师

当然考虑到婚姻家庭关系的融洽,和对将来婚姻的信心,有一部分已婚男性会同意让配偶在房屋产权上登记上对方的名字,当然房产交易中心热闹的加名相比,也有相当一部分人群不同意在产权证上加上对方名字,比如有些夫妻婚后感情不太好,存在离婚的风险;有的房产系一方父母资助多数款项购置,让配偶不花任何经济代价就成为产权人,父母不同意等等。一方要求在房产上添加名字,另外一方能否予以拒绝,是不少夫妻关注的问题。沈洁律师认为分两个方面考虑:

一、房产系婚后用双方共同财产购置,如果夫妻没有实行财产约定制度,一方要求房产加名无可非议。律师

对于多数的中国家庭来说,都没有实行婚后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因此不论一方赚钱多,另外一方赚钱少,哪怕不工作没有经济收入,婚后取得的财产,除了特别的几类财产外(遗嘱中指定一方继承的遗产,人身损害的残疾补偿,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其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均有支配、使用和处分的权力。要求添加名字,无可后非。

一般来说,这种情况,特别是夫妻收入不是很悬殊,大多数家庭在购房时候已经写入另外一方的名字。

沈律师提醒:如果夫妻双方实行AA制的,没有书面合法的财产约定,取得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问题提出:

如果房产确实是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一方不同意在产权上确认共有,能否诉至法院确认共有权。律师

案例:小张是外地来沪妇女,嫁给了本地人丈夫,结婚第二年,因为婆媳关系不好,小张决定自己购房居住,为此她拿出2万元积蓄,丈夫拿出8万原在某区购置住房一套,面积66平方,房屋总价23万,其余为丈夫申请的贷款。购房日期是在2001年,随着房产价格的日涨月高,小张和丈夫的感情确实江河日下,小张认为公婆看不起自己是外地人,而自己现在的收入却比丈夫高;丈夫认为小张眼界日高,存在凤凰另栖枝头的可能性,不同意房产加名字,也不同意小张办理上海户口(按照规定,外地户籍人员和上海籍人员结婚满一定年限,经夫妻双方申请,可以落户上海)。双方发生矛盾,小张要求诉讼确认房屋共有。律师

沈洁认为,从理论上说小张即便不加名字,该套房屋她也有产权份额,不需要确认共有,但由于房产上不写小张名字,存在被配偶单方出售,单方抵押等风险。小张可以要求确认房产共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要求确认房产共有的诉讼非常罕见,目前我们没有办理过。因为多数的夫妻,如果到了这一步,一般都是通过诉讼解除婚姻关系,从而分得财产。

二、房产系婚后购置,但购房资金全部、大部分或者相当一部分来自于夫妻一方的父母资助,能否要求加名。律师

这种情况相当于婚后父母为一方子女购房,如果婚后父母为自己子女购房,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属于父母对子女的单方赠与,子女的配偶是没有份额的。但实践中往往比较复杂,由于房产价值巨大,很少有家庭能够一次性付款购房的,父母和自己的积蓄出首付,其他部分贷款更为多见,沈洁律师认为如果登记在一方名下,贷款也是用一方的名字登记的,另外一方显然享受不到对方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对于父母赠与自己子女的。

如果房产是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加名,在法律上无可非议,但如果房产确系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所购,能否诉请法院确认共有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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