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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婚前所购房产的增值如何分割

离婚法律咨询:2001年,刘小姐和丈夫W结婚,在他们结婚前两年,W的父母和W共同出资购买了位于上海某区的全装修的期房一套,房价约139万,69万元为W父母出资,其余80万元为W个人纯商业贷款。律师

2003年W发生婚外情,双方分居1年,后在亲友劝解下和好,此后双方也因类视事件分分合合,直到2011年,W第三次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眼看着双方的婚姻要解体,刘小姐提出要分割W婚前购买婚后还贷的房产。

经查,该套房产69万现金出资系W父母和W在婚前的出资,70万贷款已经还清,其中30万元系婚前W父亲以公司支票汇入银行提前还贷,40万元贷款均系W父亲所在的公司汇入W银行账户,再汇入贷款行。另W在其父母开始的私营公司帮忙开车送货,双方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W称该套房产是父母买给自己的,所有贷款均是父母归还,自己是没有任何权利的。妻子刘小姐称该套房产用于结婚,系婚房,有贷款70万元,虽然购房在婚前,但产权证办理在婚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虽然是W父母公司汇入W账户,这是支付W的工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自己曾经交付5万元给W,帮助其归还房贷。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沈洁认为本案件虽然很复杂,但归结起来就是两个法律问题:

离婚法律问题一:婚前签订期房买卖合同,婚后取得房产证,是个人婚前房产还是夫妻共同房产?

离婚法律问题二:婚后还贷部分,配偶帮忙归还的也好,用产权人婚后收入归还的也罢,是否可以分割还贷本金之外的房屋增值部分。

首先我们来确定这套房产的性质,属于婚前个人房产无疑,由于购买的是期房,由于期房从预售到交房的时间比较长,到能够办理产权证也有相当长的时间,少则半年一载,逢开发商违约,可能要两三年才能办理产权证。但上海婚姻律师沈洁认为产权证的办理只是房地产买卖合同确立的一项购房方的权利,房地产买卖关系建立在婚前,因此该房屋属于婚前个人房产无疑。律师

其次,配偶参与婚后还贷,能不能改变房屋产权的性质。上海律师沈洁认为不能改变房屋属于婚前房产的性质,我们曾经看到外地某些法院会把这类房产的一部分当作婚后房产分割,但在上海地区确立无疑属于婚前财产,婚后共同帮忙归还贷款不改变房屋的产权性质。随着《物权法》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或者问世,这类房屋的性质越来越明确,婚前购房不会因结婚年限或者配偶参与贷款而改变房产产权归属。所以上海婚姻律师沈洁认为刘小姐不能分得房产产权,或者房屋的增值。房地产的增值一般是基于地价的上升而上升,房屋本身由于使用年限增加贬值,综合起来由于土地的增值远远超过房屋本身的贬值,房地产的增益归结于土地增值,土地增值和配偶一方的经营或者努力无关的,因此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律师

不过考虑到公平性的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已经提出了配偶可以分配一部分房产增值的说法,详细见我们新法速递栏目,本站上海离婚律师也继续关注立法动态。

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三的规定,个人婚前房产属于个人财产,如果配偶参与还贷的,仍不改变房产属于婚前财产的性质,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参与还贷的夫妻另外一方可以获得贷款归还部分的补偿,以及考虑到对房屋的还贷贡献,还可以获得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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