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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高涨,婚前购买贷款房产该如何分割

离婚时经常出现的纠纷,无非是争财产和抚养权,而财产通常指的就是房子。毕竟以如今的房价,房子几乎耗尽了一个家庭的所有心血,如果家庭分崩离析了,那么房子的去向自然会成为夫妻争论的焦点。近年来房地产价值不断攀升,房产问题在绝大多数案件中成为双方的矛盾焦点。就比如说沈律师居住的附近,房价已经高达每方米将近十万元,让人望房兴叹。

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人觉得,只要在房产证有自己名字,夫妻离婚时,自己就可以分到房产的一半价值,特别是一些女性,在结婚前后要求在男方购买的房产证上加名字来平分,看起来好像很公平又合理,其实并不公平。

如果女方结婚的目的就是获取房屋,那么男方在婚前就买了房子,为了照顾女方的情绪,在房产证上写了自己和对方名字,结果结婚才几年甚至更短的时间就离婚了,男方要把房子的价值分掉一半,这绝对是不公平的。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夫妻财产分割只会分割共同部分,婚前个人财产不再平分,被认定为个人财产的在夫妻离婚时,是不需要进行分割的。即便是在产权证上加了对方的名字,对方也不一定能分割到房产价值的一半。律师

婚前一方全款购买的房产,产权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就算是结婚后,也与配偶无关;婚后由一方父母的财产购置的房产,就算在婚后购买,但产权证只登记自己孩子的名字,没有写对方名字的,也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房产是婚后一方全款购买的,只登记了自己名字,属于个人财产;如果是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两个人一起还贷款,就属于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婚姻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沈洁律师将离婚财产分割总结了以下几点:分为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一方在结婚之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房地产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地产的产权(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这种房地产的物权在离婚时会被认定为是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如婚前有一套房或者存款,在婚后卖了房再次买房的,或用婚前存款买房的,都属于个人财产,配偶不能分得。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而且房屋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也就是归属于父母购房的那一方。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但由于种种原因,导致房屋产权只登记一方子女名下的,房屋的产权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婚前买房,婚后还贷的情况: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个人婚前财产支付房屋的首付款,并在银行办理了贷款支付余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地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房地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夫妻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地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当然另一方可以获得还贷部分的折价款。

由于这几年上海房地产价格的上涨,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还要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配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按揭房屋归购买的一方所有,未还债务也应由所有者继续承担。婚前一方与银行签订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银行根据贷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贷款资质放贷,离婚后,仍由他继续承担还款义务。由于贷款人是合同的相对人,故而房屋归贷款人所有。

离婚后,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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