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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夫妻一方名义贷款购买的房产离婚如何处理

一次性付款买房的人毕竟是少数,对于大多数的新婚小夫妻而言,用父母和自己的积蓄支付首付,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以后用工资或者公积金逐步归还贷款是结婚购房的主流方式。如果双方不能白头到老,因感情破裂分手,贷款房屋的归属,贷款如何处理,成了疑难的问题。律师

张某是张江高科技园区的一名技术人员,工资每月在1.5万元左右,他的妻子小鲁是一名初级财务人员,每月工资4000元左右。双方因性格不合协议离婚,他们达成一致,房产贵妻子小鲁,每月4000多元的贷款也由小鲁归还。男方张某获得22万元房屋折价款,不久他便要离开中国到国外去工作。由于丈夫张某的工资较高,妻子小鲁的工资较低,如果房产变更为妻子一人所有,贷款人也要变更为妻子,银行不同意贷款变更到小鲁名下(工资和还贷能力不成比例)。妻子认为自己的父亲是高级工程师,退休后还在兼职,母亲是教师退休,可以资助自己还贷,完全有还贷的能力。他们希望解决这个问题。律师

案件二:刘某和婚外情对象生育了一个儿子,提出和妻子离婚,妻子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法院将房产判归自己。该套房屋是用刘某的公积金贷款购买,起诉离婚时尚有7万元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

夫妻婚后以一方名义购买房屋,往往是一方或者一方父母出资较多,或者一方有公积金可以办理公积金优惠贷款,或者是夫妻双方两地分居,出于便利仅登记一方姓名在产权证上。如果房屋没有贷款,那么离婚时,双方既可以协议离婚,也可以要求判归一方所有,另外一方获得折价款。由于银行是房屋的抵押权人,当房屋产权人变动时,相应的贷款还款人也会发生变动。不同的贷款人还款能力有所不同,对于银行来说,要考虑自己的利益,保证借款的安全。

在购房合同中,买方在获得产权后成为产权人。律师

买方资金不足,象银行借款,银行是出借人(贷款人),全体买方或者部分买房人(也就是产权人)是借款人。如张三是产权人,贷款购房,张三既是借款人又是产权人;如果张三和父母共有房产,张三名义贷款购房,张三是借款人,父母如果没有请求向银行借款,不是借款人。

全体产权人同意将房地产作为抵押物,抵押给银行,银行是抵押权人,全体产权人是抵押人。故而即便张三的父母没有参与贷款,全体产权人也必须同意抵押,否则只有部分产权人同意抵押的,银行一般不同意发放贷款。在办理的案件中,沈洁律师唯有一次遇到银行内部员工贷款,以自己份额办理了抵押。律师

分析到此,故而如果房屋有贷款,双方即便协商一致同意产权给一方(非贷款方),或者增减产权人人数,必须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故而在案件一中,银行不同意将房屋产权变更到小鲁名下,即便她丈夫同意这么做,也无法变更,只能出售房屋分割房屋价款或者由张某持有,补偿小鲁折价款。而在案例二中,法院在判决前也会要求产权人征询抵押权人银行的同意,否则判归一方,事后无法执行,将无人为此“买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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