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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和台湾在婚姻立法上的几点不同

关于订婚的不同

尽管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一样,有着订立婚约的历史渊源和习俗习惯,但大陆地区的婚姻法既不禁止订婚,也不提倡订婚,订婚仅受民俗约定,如果因财物来往发生纠纷才适用法律规定,但对于对订立婚约和解除婚约均没有规定,婚约双方当事人仅有道德约束而无法律的束缚。对订婚这样一个民俗的立法,充分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由的原则,淡化订婚在婚姻法律中的地位。这和中国的发展是相同的,目前在上海这样的大都市,绝大多数夫妻都选择了省略订婚这个步骤。

在台湾,订婚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订婚的当事人要符合法定的年龄,订婚后要履行结婚的义务,解除婚约可以自行解除也可以由法院解除。律师

《台湾民法典》规定:

1. 订婚的要件:

(1) 应由男女双方自行订立,父母不能包办或代订,当事人也不得委托他人代理订立;(2) 当事人须达一定年龄,即男年满17 周岁,女年满15周岁;(3) 未成年人订婚,须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4) 婚约内容必须合法,诸如禁婚亲属间订立婚约,有配偶的人订立婚约,均属无效;(5) 有关订婚形式,只要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婚约即告成立。

2. 订婚的效力:

(1) 男女双方因婚约而形成未婚配偶关系;(2) 当事人积极地负有相互结婚的义务,消极地负有不和他人订婚、结婚及保守贞操的义务;(3)婚约不得强制履行。律师

3. 违约责任:

(1) 婚约当事人一方在不具备法定解除事由的情况下违约,应当赔偿另一方的损失(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这种损失有一定限度,即受害人自己没有过失,才可提出申请)。

4. 婚约的解除: (1) 婚约的解除权人,仅以当事人为限;(2) 婚约的解除形式分两种: 合意解除和法定解除。

关于结婚的不同

大陆法律规定,结婚必须去民政部门登记,任何其他形式的缔结婚姻,包括摆酒、同居都不是结婚的要式。台湾民法规定结婚必须要举行公开仪式和有证婚人,或者到相关部门进行书面登记,但由于大多数的涉台婚姻当事人均在大陆登记结婚,在台湾只能推定其已结婚,然后到了台湾后在户籍上登记为夫妻关系。

第二个区别是大陆规定登记结婚必须满一定的年龄,在台湾有未成年结婚的情况,台湾规定的成年年龄比可以结婚的年龄晚,所以有未成年人结婚的现象,如果未成年人需要结婚的,必需争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律师

除此之外,台湾还规定了监护人在监护关系存续期间,除非经被监护人父母同意不得与监护人结婚; 夫妻一方与他人通奸,经法院判决离婚或受刑罚处罚的,不得与相奸者结婚; 为了防止亲子关系的混乱,台湾规定女子在6 个月的待婚期内不得结婚,这和日本民法的规定相同。

关于婚姻效力的不同

无效婚姻:

大陆规定以下几种情况下,婚姻关系无效: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父母子女、亲兄弟姐妹,或者三代以内的血缘关系的亲属);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4、未达法定婚龄。

台湾地区民法第988条规定,有三种情况下婚姻无效:1、不具备结婚形式要件的婚姻,即未举行公开仪式和无二人以上之证人的婚姻;2、违反近亲属结婚限制的婚姻,如:继父与继女的婚姻,公公与儿媳的婚姻等均属无效,在大陆如何前公公和前儿媳是可以结婚的,继父和继女只要没有形成抚养关系,也是可以结婚的;3、违反禁止重婚规定的,后婚无效。律师

可以看到两岸在婚姻无效上,台湾法更考虑了习俗,比如公公和媳妇不能结婚,大陆法律立法更为先进,考虑当事人意思自治。

可撤销婚姻:

台湾地区规定了八种可以撤销婚姻的情况:1、未达法定婚龄;2、未成年人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而结婚;3、当事人之间有监护关系;4、配偶一方与人通奸经判决离婚以后与相奸者结婚;5、妇女在待婚期内再婚的;6、当事人一方结婚时不能人道而又不能医治的;7、当事人一方结婚时处于无意识或精神错乱状态的;8、因为被欺诈或被胁迫而结婚的。

关于离婚的不同

协议离婚:

大陆婚姻法规定,协议离婚的,向民政部门办理,子女和财产问题双方协商。

台湾民法典规定,两愿离婚应以书面为准,有两个以上证人之证明,应向户政机关为离婚登记;因台湾存在未成年结婚的,所以未成年人离婚,时还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至于诉讼离婚,台湾有十项判决离婚的理由,大陆系考虑感情破裂才判决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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