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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离婚夫妻扶养制度

德国在1957年6月18日的《男女平等权利法》规定了妇女与男子一样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在婚姻中,男女都应当独立自主,只有一方在离婚后无法生存的,才可以根据德国《民法典》第1569条的规定:“配偶一方在离婚后不能自行维持生计的,依照下列规定对另一方有受扶养请求权。”如果离婚配偶的收入和财产能够维持升级的,就不能请求离婚后的扶养帮助,这种规定和我国的《婚姻法》关于配偶间和离婚后的扶养义务很类似。律师

除了满足上文的条件,即不能维持升级,还得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任何一条,才能享有扶养权力:离婚配偶一方还须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才能请求义务方履行扶养义务:

1、照顾或教育双方的共同子女而不能从事预期职业;

2、年老而不再能够从事职业;

3、疾病或残疾而不能从事职业;

4、离婚后不能谋得适当职业;

5、从适当职业获得的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

6、为获得适当职业而接受教育、进修或培训的期间;

7、基于公平原因而应享受扶养。

扶养费的确定是根据扶养请求人(权利人)的生活需要,给付人的经济能力,如果给付人又再婚的,原离婚配偶的扶养费请求权要求优先于新配偶的权利,但是子女抚养、父母赡养优先于离婚配偶的扶养。律师

在扶养权利人死亡,再婚、和他人建立同居关系时可以停止扶养,但如果权利人又离婚或者再次单身,同时新的配偶或者伴侣没有能力提供扶养帮助的,以前的配偶还是有义务恢复扶养帮助义务。这和中国《婚姻法》规定的帮助期限不超过2年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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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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