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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婚姻法关于离婚的理由

1976 年6 月14 日,联邦德国政府颁布《婚姻及亲属法第一次修正法》(Das erste Gesetz zur Reform der Ehe und Familienrechts)自1977年7月1日起实施。婚姻法在该法的第一章中,关于法定离婚理由,位于该法的亲属编第一章第七节第一小节。在德国法定的判决离婚理由分为这么几种情况:律师

一、配偶双方分居未满一年的情况

分居不满一年的,原则上不准离婚,只有在由于配偶他方的原因造成婚姻的继续对申请人将产生苦不堪言的痛苦时,婚姻才能被解除。此时法院应首先根据1565条第1款审查婚姻是否破裂。婚姻确已破裂,法院应结合第1565 条第2款准予离婚。

上文中拗口的苦不堪言的痛苦,主要是婚姻中的一方存在过错,让无另外一方无法忍受,比如家庭暴力、婚外情、滥用毒品、酗酒等。律师

二、配偶双方分居满一年,不满三年的情况

分为合意离婚与单意离婚两种。

1、合意离婚。类似国内的调解离婚,或者协议离婚。根据德国民法第1566条第1款规定,配偶双方分居已满一年,双方申请离婚或一方申请对方同意的离婚,其婚姻被推定为破裂,可以离婚。

2、单意离婚。在配偶分居已满一年的情形下,一方提出离婚的,此时法院应根据审查婚姻是否确已破裂。如果婚姻确已破裂,法院应准予离婚。律师

三、配偶双方分居已满三年的情况

配偶分居已满三年,根据德国民法第1566 条第2款的规定,不论是双方合意离婚还是一方单意离婚,法院都准予离婚。

四、苛刻条款

以上三种情况,如果符合第1568条[苛刻条款]规定的有必要维护婚姻的情形时,不准予离婚。苛刻条款的内容是:为婚生的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如果且只要由于特殊原因而例外的有必要维持婚姻,或者,如果且只要离婚由于非正常的情况而对拒绝离婚的被申请人意味着较为严峻的苛刻,以至在考虑到申请人利益的情况下,也显得例外的有必要维持婚姻的,即使婚姻已经破裂,也不应该离婚。主要是包括了两个方面,一是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对离婚后不能独立生活的配偶的保护。律师

关于婚姻破裂的界定

上文中多次提到了婚姻破裂,那么哪些情况属于婚姻破裂呢。德国亲属法中婚姻破裂的要件有两个:第一,配偶双方的共同生活已经不复存在;第二,不能期待配偶重新恢复共同生活。类似中国的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也没有和好的可能性这种说法。律师

和中国婚姻法最大的不同是,在中国,夫妻离婚如果是到民政部门登记的话,无需分居直接可以办理离婚,在德国需要分居一年才能到法院离婚,不过这条规定到了今天也是形同虚设,因为法院不来核实是否分居,只要夫妻声明自己已经分居了,就可以。实际上德国也是存在协议离婚(或称为两愿离婚)。另外苛刻条款其实并不经常被引用,唯一的障碍就是当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时候,分居时间达到三年才能算婚姻破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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