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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关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

在中国法院进行诉讼离婚,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提出离婚的那方必须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否则法院会驳回离婚请求,判决不予离婚。在香港如果是呈请离婚(诉讼离婚)原诉人(原告)证明婚姻破裂至无可挽救的5个事实,而且法院解除婚姻的唯一标准就是婚姻已经“破裂至无可挽救”。这点和中国内地法院是一致的。律师

证明夫妻感情破裂至无可挽救的标准有五个事实,是呈请人须先证明下列任何一项或多项事实,法院才能判定婚姻破裂至无可挽救:

事实一:婚姻一方曾与第三者通奸,呈请离婚者无法忍受与对方继续共同生活。这点类似中国婚姻法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者重婚。在相关通奸的定义指婚姻中一方与异性交合。通奸须是自愿发生的行为。因此,妻子被强奸,丈夫不能指她通奸,可是,丈夫强奸别人,妻子却可以指他通奸。内地法律所指的同居并不包括丈夫和他人偶尔性的发生性行为,抢劫他人,因此内地婚姻法内所说的有配偶和他人同居范围要比香港法律中的通奸范围小。律师

同时,上海婚姻律师沈洁认为香港法律在无过错方举证方面更加贴合实际和可行。法官认为举证一方不用证明通奸事件确切发生,而只须证明通奸有大于50%的机会曾发生便成。而内地法院对于无过错方举证的要求过于严苛,导致当事人举证能力有限而无法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据,因此使得很多证据不能被认定。在香港法官可以根据已成立的事实推断通奸是否成立,比如情书,配偶和异性第三者在酒店房间内单独逗留,验血结果显示丈夫不可能是妻子所生子女的自然父亲,同时也可以来自刑事法庭的证据:被判强奸或乱伦罪名成立。

除了通奸事实外,呈请人还要证明她/他觉得不可以忍受和与讼人同居。如果呈请人在知道婚姻另一方通奸后,两者仍同居超过6个月,法庭可能认为呈请人并没有因为另一方通奸而再无法忍受和她/他共同生活。律师

事实二:婚姻一方的行为令一个合理的第三者不能冀望双方继续同住。

经常身体虐待、精神虐待家庭成,包括呈请人本人、子女或者父母,与讼人酗酒或吸毒,与讼人不支付家用(一般指男性),与讼人经常离家,经常赌博,染上性病,强迫对方当娼妓,以及经常犯案入狱等理由都可以构成“令一个合理的第三者不能冀望她/他们再同住”的行为。上海婚姻律师沈洁认为这点类似内地法律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行为,比如被判长期徒刑,因强奸等损害夫妻感情的罪名入狱。吸毒并且不能戒除的(如戒毒3次及以上),染有赌博恶习等等。离婚协议书

按《婚姻诉讼条例》第15A(4)条,若果在另一方有问题的表现发生后,呈请人仍然和她/他连续或继续同住总共超过6个月,则法庭可以认为另一方的表现并不会令呈请人无法继续和她/他同住,但这并不代表呈请人一定不能以此证实婚姻破裂。律师

事实三:在申请离婚前,双方已分居了连续1年;双方并同意离婚。

事实四:在申请离婚前,双方已连续分开超过最少2年。内地法律规定,夫妻分居两年是感情破裂的判断标准。

事实五:婚姻一方在离婚申请前已连续遗弃了呈请人1年。在内地,遗弃、虐待配偶也是导致感情破裂的依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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