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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在香港的法院进行诉讼

正如中国大陆的法院不会受理两个外国人在外国登记结婚的一样,部分国家和地区对受理离婚都有一定的规定,在有些国家采取国籍认定,有的规定必须在当地登记结婚,还有的规定必须居住满多少时间等等。香港作为我国的一个特殊行政区域,沿用了英属时期的法律制度,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不同,中国大陆法律规定和香港法律规定也有所不同。随着香港和大陆的往来频繁,上海婚姻律师沈洁收集了有关香港地区离婚的规定,依据《婚姻诉讼条例》第3条,任何人如果符合下述其中一项资格,无论她或者他是否根据香港法律结婚,都可以在香港进行离婚诉讼:律师

情况一:在向香港法院呈请(申请)离婚那一日,婚姻的其中一方以香港为居籍,只要其中一方以香港为家,她或他可在香港依法离婚;是否拥有居留权不是问题。这点的规定会和中国的法律有冲突,根据比如一位北京的居民在北京向自己的中国籍妻子提出诉讼离婚,妻子因为在香港有居籍也可以在香港对丈夫提出离婚,因法律不同会导致判决结果截然相反,产生法律冲突(这系一真实案例)。上海婚姻律师沈洁认为居籍在香港的婚姻家庭法内有着重要的意义,一个人可以通过他的居籍把自己和某部法律联系起来,从而取得在自己的国籍国更有利的法律保护,包括缔结婚姻的法律行为能力、外地离婚或者合法分居的承认等等。律师

情况二:在向香港法院呈请(申请)离婚那一日,婚姻的任何一方与香港有密切联系(如在港有固定工作)。在中国内地法律中并没有类似规定,即使香港人在大陆工作,也并不一定能在大陆法院诉讼离婚。除非是在中国大陆登记结婚的。

情况三:在紧接向香港法院呈请(申请)离婚那一日起前的3年,婚姻的任何一方经常居于香港。

如果夫妻都在大陆登记结婚,在香港工作和居住,她或者他分别向大陆法院和香港法院申请离婚,那么属于内地法院审理还是香港法院审理呢,上海婚姻律师沈洁认为,根据内地法律规定只要中国境内的法院有管辖权的,一概受理。香港法律规定,法官必须考虑以下因素,以解决法律冲突:律师

1、香港是不是当然(Natural)或合适(Appropriate)的处理地点?(她/他/两者是否在香港工作?香港是否适合处理孩子的抚养权?证人是否都在香港?)。这主要考虑到案件审理的难度和案件审理能否给予婚姻当事人及子女合理的判决。

2、在香港以外地区审判是否原诉人不利?(原诉人在何地得到法律援助)。上海婚姻律师沈洁解释原诉人就是原告的意思。3、平衡以上两点考虑。如果香港法官考虑到海外判决对香港有管辖权的案件当事人不利的,可以承认无效的海外(Overseas)离婚判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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