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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护令,家庭暴力的新庇护者

2008年8月6日,我国第一份“人身保护令”由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签发。根据这份民事裁定,被保护人的人身安全将受到法律保护,未来3个月内,其丈夫不能继续对她实施暴力。反家庭暴力的人身保护令实行已经快十年了,但沈律师从来没有为当事人申请过,在上海地区,特别是上海本地居民中,有家庭暴力的案件非常罕见,有严重家庭暴力的案件几乎见不到。而到上海工作、学习、居住的外地居民视乎也在上海被“柔化”了。律师

我们在离婚案件中见到所称的家庭暴力,都是一些轻微的夫妻推搡,偶尔一次的打个耳光之类,几乎见不到真正的家暴案件。据说在2016年上海徐汇法院才发出首份“人身保护令”,而且这个案件中妻子也有做法不妥当之处。上海法院至今为止发出过100多份人身保护令,数量并不多。

在女权至上的上海,家庭暴力案件并不多见,夫妻间的不和常见的有冷暴力,相互不理睬,不关心,不说话,比动辄刀枪棍棒的全武行更为常见。形形色色的家庭暴力导致的桩桩婚姻悲剧令人深思,沈洁律师认为遇到家庭暴力,在发生之后要做出如下考虑:对方是否愿意赔礼道歉,表示以后不会再犯,如果对方表示了诚意,可以考虑给与他一次机会,但我们认为,原谅的机会只有一次,绝不给第二次。这样可以防止家庭暴力时间的升级,也防止被侵害的一方长期忍气吞声。律师

人身保护令申请可以包括以下内容: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等措施。它的提出可以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提出,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做出是否批准的裁定。“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分为两种,紧急裁定有效期为15日,长期裁定有效期为3个月至6个月。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可以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提出。诉前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签发人身保护裁定之后15日之内提出离婚诉讼。逾期没有提出离婚诉讼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自动失效。律师

申请“人身保护令”需要提供病历、照片、报警证明等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威胁,如果相对方不能举出反证,可以推定家庭暴力事实存在。它使得遭受家庭暴力者又多了一条维权之路,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它涉嫌违法甚至犯罪,

家庭暴力长期以来被当做家务事,受害方选择隐忍的方式,缘于“家丑不外扬”的思想,受害方面临求助无门的困境。真正震慑家暴者不仅仅是这一张人身保护令,而是违反保护令面临的严厉制裁。但我国对家庭暴力的制裁非常有限,和人身保护令类似的还有一个叫做支付令的裁定,但实际上我们律师基本不会去申请支付令,在我们看来支付令就是鸡肋,毫无帮助。律师

了结这段不堪回首的婚姻,我们常常建议当事人离婚,现在还多了一道保护令,难以承受的家庭暴力的女性(基本为女性)到法院离婚后又往往因“同在屋檐下”而难免受到对方报复,而有了保护令受害人有了维护自身人权不受侵害的“护身符”。对违反保护令的对方,法院既可依法处以经济上的罚款,又可采用司法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申请由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加害人经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受理。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律师

人民法院做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可以包括下列内容: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申请人或者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3、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4、有必要的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5、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200米内活动:申请人的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6、必要时,责令被申请人自费接受心理治疗;7、为保护申请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有关法律:《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的司法保护的指导性意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案件涉及家庭暴力的认定规则》、《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受害人人身安全保护的暂行规定》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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