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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在婚姻关系经营拖欠货款的能否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张某在结婚前是个体户,他用自家父母的门面房成立了一家餐厅,经营范围为小吃店。后来张某结婚,小吃店一度红火,张某也违章将其改成了小饭店,饭店收入成为张某一家的主要生活来源。张妻原在饭店中收银,和张某感情不和后搬出饭店借房居住。张某无心经营,经常把营业款用于打牌赌博,饭店欠了厨师等员工工资3万多元和食材货款5万多元。供应商和员工诉张某付款,张某外逃至外省市,张某经营的饭店其场所产权系其父母所有,张某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张妻在股市中有20多万元的股票,为法院查封。张妻向律师进行法律咨询,问这笔债务是张某作为个体户所欠,是否需要自己归还。另提问马上离婚是否能撇清债务,无需归还。律师

张某虽然注册的个体户是在婚前,但其收入一度是夫妻主要的生活来源,,因经营拖欠的货款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便办理离婚,仍需要对夫妻关系期间存续的债务承担连带归还。即便是夫妻双方通过协议离婚约定财产归一方,债务归另外一方归还,或者是到法院起诉离婚,由法院出具调解书或者离婚判决书,这些约定和判决只能约束夫妻双方,并不能对债权人起到约束作用。不过如果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规定债务由丈夫承担的,妻子在承担连带债务后,可以向丈夫追偿。

以下两种情况下由夫妻一方承担债务:除非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债务由个人负责清偿,或者是夫妻对债务有约定,婚姻关系取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且可以证明债权人是知道该约定的。律师

当然现实生活中还有夫妻一方认为自己和配偶已经分居,不知道对方的负债状况,或者称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同意承担连带责任,那么这种说法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欠款虽然以个人名义作出,但是债权人并不知悉夫妻的财产约定,仍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当然如果债务是真实存在的,夫妻一方是无法通过辩称不知情,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来达到摆脱债务的目的。现实中也有人利用这一点,串通第三人伪造债务,故而配偶另外一方就要对债务是否存在进行举证。继而引发夫妻双方均串通第三人伪造债务的可能性,用于抵销对方的债务之诉,这个法律漏洞还有待于进一步的法律规定来弥补。实践中还依赖于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审理,来辨识夫妻一方和债权人是否存在恶意串通虚构债务的情况存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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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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