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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分割车辆,购车债务夫妻共担

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杨A与祁B系母子关系,祁B、马Z于2008年登记结婚,2013年协议离婚。2011年祁B书写借条一张,载明:“本人祁B今因购车,特向母亲杨A借到20万元整,借款期限2011.6.18日至到还清,约定每月最低还款1000元。”后杨A将借款交付祁B。因祁B未归还借款,杨A要求祁B、马Z共同归还借款200,000元。律师

祁B2011年6月27日购买雪佛兰牌轿车一辆,价税合计120,900元。马Z称,从不知道祁B向杨A借款,更不知祁B将借款用于购买车辆。

一审认为祁B向杨A借款200,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条等证据为证,借款事实依法成立。祁B未归还借款,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因该借款发生在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对于祁B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马Z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故杨A要求祁B、马Z共同归还借款2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因马Z未提供任何相关证据,故对其称对借款不知情,不予采信。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祁B、马Z十日内共同归还杨A借款200,000元。律师

马Z不服,上诉称:马Z、祁B离婚时,离婚协议上写明没有债务纠纷。其后马Z知晓祁B隐匿了夫妻共同财产雪佛兰汽车一辆(即涉案汽车,车牌号为沪LBX),故曾向一审提起诉讼,在该案件庭审阶段,祁B与杨A恶意串通,提出本案所谓的借款20万元,事实上该借款事实不存在,杨A及祁B在此之前亦从未提及过借款的事宜。涉案借条为后补形成,杨A仅凭借条亦不能证明20万元借款已经交付。故要求撤销原判,改判马Z不承担任何还款责任。

杨A答辩称:本案借款事实真实存在,当时祁B因受伤导致行动不便意欲买车,因其本人无存款故向杨A借款,杨A表示同意。2011年6月18日祁B拍到车牌,同日祁B向杨A写下借条,杨A分别于2011年6月20日、2011年6月27日取出银行存款共计15万元,该钱款与杨A原有现金5万元一并交付给了祁B,2011年6月27日祁B购买了涉案车辆。律师

上述借款事实马Z应当知情,因当时是祁B个人提出借款,故杨A未要求马Z在借条上签名。但该借款事实发生在祁B、马Z两人婚姻存续期间,马Z应就该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祁B答辩称:本案借款事实存在,借款过程与杨A陈述一致,借款购买的涉案车辆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马Z对此知情。祁B、马Z协议离婚时,祁B认为涉案车辆是自己向杨A借款购买,且当时未予分割,故未提出自己尚有负债的事实,现涉案车辆已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马Z应就为祁B为购买涉案车辆所负的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马Z曾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诉至一审,案号为(2014)静民一(民)初字第3195号,要求将涉案汽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一审经审查后判决支持了马Z的诉讼请求。律师

本案中,杨A提供了祁B所写借条、银行取款凭证、购车发票等证据材料,证明系争借款的形成、来源及用途,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系争借款的成立,予以确认。

现马Z上诉认为系争借款不存在,但就涉案汽车的购车费用来源未能做出合理解释,现涉案车辆已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因购买车辆所负债务亦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予以清偿。(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618号(2014)静民一(民)初字第33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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