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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为前妻负担了个人债务,离婚后索要

宁先生和仇女生因感情不和分居,双方分居期间,仇女生因从事塑料箱买卖,有一笔货款没有支付。后来供货方根据双方的合同,在原告所在地的外地法院起诉,要求仇女生付款。因欠款事实明确, 仇女生并没有去参加开庭。后来法院判决仇女生承担货款的支付责任,并承担等同于货款金额10%的违约金,合计三十六万元。

案件判决生效后,仇女生并没有主动履行义务,后来法院查到仇女生已婚,并且她的丈夫名下有一笔存款五十万元,法院就从她丈夫名下划扣了三十六万元执行款。

自从自己的账户被法院执行后,宁先生非常生气,在法院划扣钱款之前,他就提起了离婚诉讼,在离婚案件中仇女生表示同意离婚,夫妻双方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之后两人在法院调解离婚,但调解书中没有对这笔债务作出约定。后来宁先生的账户被外地法院划扣三十六万后,他要求前妻陈女士赔偿三十六万元执行款。

对于宁先生要求仇女生归还三十六万元执行款,她提出了异议。仇女生认为之前双方是夫妻关系,妻子经营对外欠债,丈夫帮忙还债是天经地义的。对于债务对外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沈律师认为离婚案件对该债务在夫妻内部关系上并没有作出认定和处理,只是约定了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债务各自承担。律师

夫妻离婚时,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一方的个人债务作出认定。双方在分居期间经营业务所欠下的债务,没有证据表明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也无法证明夫妻分享了该债务带来的利益。因此对外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交易安全,认定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在夫妻内部分担上,仍然应当认定为仇女生的个人债务,由其自行承担。丈夫宁先生支付的钱款,本质上是对前妻个人债务的对外代偿,依法可以向前妻追偿。

更何况双方离婚时还达成调解,约定各自债务各自承担,故而仇女生应当给付欠款。夫妻分居事实就夫妻共同债务的发生不具备对外的抗辩效力,但可对债务如何在夫妻内部分担发生作用。对夫妻对外所负债务在夫妻双方内部之间如何认定和处理,一般考虑夫妻是否有共同举债的合意。若有举债的合意,说明债务是夫妻的共同意思表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

若夫妻无共同举债合意,则应考虑夫妻或家庭是否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若夫妻或家庭风向了该债务带来的利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共同承担;若一方举债并没有用于夫妻或者家庭生活,夫妻或者家庭并没有分享该债务带来的利益,该债务应当认定为一方债务,另一方对外承担了清偿义务后,有权向举债方追偿。

现在双方在法院的调解离婚中达成了一致,各自名下的债务各自承担,故而前夫宁先生无需为自己的前妻仇女生因经营所欠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即便没有这样的约定,双方当时出于分居之中,获取的钱款也归各自使用,虽然对外他们没有声明,但对内相互间的事实或约定还是可以被认可的。宁先生可以向自己的前妻仇女生索讨这些债务,如果对方不肯给付,他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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