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丈夫认可的欠款,妻子能否不负担

丈夫顾先生和妻子小戴是做海鲜生意的。在生意过程中,顾先生欠批发商老甲货款一百二十多万元。后来老甲多次催讨无果,就向法院起诉,要求归还一百二十万元的货款。后来判决顾先生支付这笔货款。但妻子小戴却称自己家的海鲜生意非常不错,根本就不可能欠供应商货款。律师

小戴认为不久之前自己因感情不和和丈夫离婚,不排除丈夫和供应商老甲共同伪造了这笔欠款。她拒绝承担这笔债务,但法院确没有和小戴多啰嗦,在小戴的账户中查到有财产后,直接划款执行了。小戴非常着急,她认为离婚时已经和丈夫进行了约定:各自名下的债务归各自承担。按这个约定,法院怎么能划扣自己的资金呢。

听了小戴的法律咨询,沈洁律师认为离婚之前夫妻以一方名义对外负债,离婚后尚为清偿,是非常常见的。如果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对外承担清偿责任。律师

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包括这三个方面:一是生活性消费活动,二是生产经营性欠款,三是履行法定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根据该条文的规定,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原则上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例外的只有两种情况,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二是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应当用债务人个人财产清偿。但在争议中要求配偶的另一方去证明债务人和债权人明确约定债务由债务人个人清偿,几乎是不可能的。律师

一般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书,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对夫妻财产分割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书或者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法院予以支持。

所以如果离婚时约定是丈夫承担的债务,离婚后这种约定只能是两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对债权人并不生效。对于夫妻来说,两者的债务有不可分性,任何一方的确认或者出具欠条行为都给予另一方。小戴在承担这些债务后,可以向自己的前夫追偿。律师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