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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养家经营饭店欠租金,共同债务夫妻共担

离婚案例:苏某离婚后收到法院起诉状,原告称苏某的丈夫在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欠房租和水电等8万多元,要求苏某和丈夫一起承担还款义务。原来苏某的丈夫在县城承租了一间商铺,从事餐饮经营活动,拖欠了数月的房租和水电费用,故而房东要求支付欠租。苏某表示离婚前丈夫一直在外居住,双方已经分居,自己不清楚有这笔债务,前夫赚钱也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不同意支付房租和水电。律师

夫妻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该如何认定债务的性质是离婚中的疑难问题。一半来说个人婚前的债务,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除非由债权人证明所欠的债务是用语夫妻婚后共同生活的,那么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没有特殊情况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承担。不过如果夫妻一方提出足够的证据证明债务的确是个人所欠的,或者债权人知道夫妻对婚姻关系期间取得的财产约定为各执所有的,那么以负债一方的财产进行清偿。律师

可见婚前婚后认定债务性质是截然不同的,举证的义务方变动,使得需要举证的一方义务加重,如果债权人不能举证婚前债务用于婚后用途,则债权人不能追究债务人配偶的连带偿还责任。而在婚后才去的原则是让债务人的配偶证明债权人知道夫妻间的约定,这显然是有难度的。除了债权人知道夫妻间的用途外,下面这些和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也属于个人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和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朋好友所负的债务;一方没有经过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语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一方因侵权行为,比如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所负的债务;一方因犯罪行为,比如伤害他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律师

由此看来苏某丈夫没有经过苏某同意,独自经营饭店,是其前夫的个人行为,不过苏某丈夫将营业收入支付儿子的学费和生活费,属于其将收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虽然夫妻双方在离婚前曾经分居数年,但是这笔债务苏某还是要和丈夫一起承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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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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