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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单方用共同财产为他人担保债务,担保行为无效

李某和妻子在2009年协议离婚,双方没有对财产进行分割。2010年双方又复婚,由于李某赌博的积习难改,妻子方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后调解无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房产归妻子方某所有,向李某补偿45万元的房屋折价款。离婚没多久妻子方某发觉自家住的房子被法院查封,收到的传票和起诉材料证明李某在离婚前一个月将用房屋为他人做担保。原来这套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在离婚判决前一个月,他为他人做担保,债权金额为100万元,而100万元差不多就是这套房屋的市场价值。很显然这是李某勾结他人伪造的一笔假债务。债权人蒋某除了一纸借条外,没有其他任何可以证明债务发生的证据。律师

妻子方某作为独立第三人加入到连带担保的诉讼中,她认为原被告(前夫和债主、债务人)之间的担保行为是恶意串通的,故而要求撤销担保。作为方某的代理人,沈洁律师认为这套房屋虽然登记在李某一人名下,实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对重大家庭财产处分时,必须经过夫妻双方的同意,李某没有经过妻子的同意,擅自用房产为人作保,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债权人(被担保人)朱某是李某的小学同学兼朋友,时常到李某和方某家中做客,知道这套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却仍接受担保,侵犯了方某的财产权益。律师

法院根据案件的事实:李某的担保日期,债权的真实性,以及朱某对担保人家庭情况的了解,作出认定:朱某明知房产系他人夫妻共有,在另一产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物的担保,实属不当。李某在夫妻离婚之际,对外作保,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属于无效行为,法院对担保行为作出无效的认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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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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