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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银行办理农业贷款,妻子不知情是否要还贷

昆山的吴先生家中的蔬菜大棚需要翻修,他向本地的农业银行办理了农民小额贷款,借款20万元用于翻新暖棚和改善农田的灌溉系统。他的妻子王女士一直在不远的上海打工,两人电话联系甚少,妻子不知道吴先生向银行借款的事情。刚过了一两个月,妻子来电称多年以后,她一直在上海打工,丈夫在老家务农,两人甚少联系,现在她想离婚,问吴先生是否同意。律师

对于妻子的要求,吴先生想也不想就同意了,但是他提出因自己在家务农,需要修理暖棚和新建灌溉系统,所以借了银行20万块钱,贷款三年,现在贷款还没有归还,要求妻子王女士承担一半,他才同意离婚。吴女士认为这些贷款都不是自己办理的,吴先生在家种植蔬菜和瓜果,获得的利益自己也没有分享,所以不同意共同承担贷款。两人在电话中发生了争吵。

王女士来到了律师事务所,提出丈夫的农业借款是否需要自己归还的问题。沈洁律师认为吴先生务农,向当地银行办理农业借款,获得的收入归夫妻双方所有,按理说属于夫妻共同借款,王女士应当负担。吴先生对外签约的行为构成家事代理,在做出重要处理决定的时候,妻子并不在家,丈夫可以代理妻子做出决定。丈夫的行为能够构成表见代理,银行有理由相信这些借款是夫妻两人共同借贷的,也可以要求两人共同归还。律师

但是王女士常年在上海工作和生活,他们的子女也已经成年,无需抚养,吴先生借款用于家庭农业建设,王女士并不知道,而且由于双方长期异地分居,各自的劳动和收入所得并不共享,吴先生贷款带来的好处与利益也和王女士无关。借款的时候是丈夫一人,发放贷款的账户也是其丈夫的,贷款用于农田暖棚建设和灌溉系统,这些设施改善带来的农业丰收成果,王女士并不分享,所以这笔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借款,王女士无需还贷。律师

附:所谓的表见代理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相互代理的权利,即夫妻于日常家事处理方面互为代理人,互有代理权。因此,只要属家事上的开支,夫妻任何一方都有家事方面的单独的处理权。进一步讲,也就是说夫妻一方在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时,无论对方对该代理行为知晓与否、追认与否,夫妻双方均应对该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家事代理行为可以说是狭义的表见代理行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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