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传销所负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咨询:沈律师您好,我丈夫从去年开始被老乡骗至广西,一直在那里从事传销,他要求我也去,我不同意,听说他在外借了不少债务,比如向他姐姐弟弟,同学老乡,所借债务都用于他的“事业”,我再三劝说都没有用,我想律师告诉我这些传销引起的债务,会不会影响到我?我要不要帮他一起还?律师

您好,我们认为传销活动所产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应当由您共同归还。分析如下:

一、婚姻关系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承担。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这里面有两种债务,一种是为了维持家庭共同生活产生的债务,比如为了购买自住住房、治病、抚养子女等产生的债务,一种是生产经营性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按照您丈夫的说法去广西是“做生意”那么我们来看看这类“做生意”产生的债务是不是属于婚后生产经营性债务呢?律师

二、婚后产生的违法经营性债务由债务人承担,如用于犯罪用途的,予以没收。

要认定夫妻经营性共同债务的范围,根据当事人经营活动的合法性、非法性来进行区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合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引起的债务,不管是夫妻一方经营,还是夫妻双方共同经营,都属于经营性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律师

传销在我国属于非法经营,1998年发出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要求对传销经营活动坚决予以禁止;并于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了《禁止传销条例》,婚后从事非法或者国家禁止的经营活动,由此产生的债务,如果配偶一方不知情,或者明确表示反对的,这种债务由于债务人一人承担,如果借款用于违法但不属于犯罪活动的,另一方配偶明知其从事违法经营但是仍不反对的,此类债务亦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借款用于犯罪用途的,债权人不能要求归还,由国家有关部门予以没收。除了传销外还有赌博借债,贩毒借债,贩卖其他违禁物品借债等等。

三、为了避免共担债务的风险,债务人配偶应有防范意识。律师

由于不少借款在出借时候并不一定会写明用途,时候债权人完全可以称“不知情用于传销活动”等等,要求夫妻共同承担债务。故而沈洁律师提醒您,为了避免承担不该承担的债务,债务人的配偶应当具有防范意识,比如向有可能出借钱款给自己的配偶的“准债权人”发出通知,告知他们自己不同意承担债务,因《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如果夫妻感情已经不和的,也不能劝解对方的,尽早和配偶办理离婚,以免“惹债上身”。律师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