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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债娶妻,债主讨债的得不偿失

大刘结婚前为了和女友交往向自己的朋友小谢等人多次借款,数额从一两千到三四万都有,费了千心万苦之后,终于将女友追到手,成了妻子。大刘借这些钱用于借车接送女友,准备精致的情人节礼物,点餐,送女友小饰品、服装、围巾等等,去女友家给准岳父母购买礼物。有段时间大刘还失业了,但和女友的交往要维系,所以前前后后加起来大刘共有22万的借款和1万元的利息需要支付。律师

婚后小谢等人像大刘讨要借款,大刘称刚刚结婚缓不过来,但婚后大刘继续为妻子买这买那,无法还款,整整过去了一年,债务又欠了五万,还款确只有三万。小谢等人讨要借款不成,到法院将大刘和妻子都起诉了,要求共同还款。

刘妻看到起诉状非常惊讶,她认为这些债务和自己无关,借款人也不是自己,怎么会要求自己归还呢?她向大刘询问,大刘承认了平时花钱如流水的流水就是来自于朋友的借款。对此刘妻来到律师事务所咨询,自己是否需要承担这些债务,她表示自己婚前完全不知道大刘是借债交往女友,婚后看到一些电话打来,但不知道大刘的通话内容,每次看到小谢他们的来电,大刘都是到门外面去接听的。律师

沈洁律师听后认为这要看大刘的借款是否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调解。《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来看,我国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上,采取的是以债务的发生时间为原则、以特殊约定为例外的判断标准来判定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的。通俗来说就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只要不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债权人明知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情形,则一律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当然这几年假债务横行,上海地区的法院法官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如果借条是一方签署,没有另外一方名字的,需要看这笔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果用于的则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属于个人债务。所以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应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标准。律师

从刘妻的描述来看,大刘婚后借款五万元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妻子置办化妆品,首饰,包袋等物品,这笔费用需要共同归还,而婚前的贰拾贰万借款,用于大刘租赁车辆、装扮自己,这些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理应由他个人偿还。从我们国家的立法来看,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将夫妻共同债务限定为因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则将夫妻双方的举债合意作为判断夫妻共同债务的补充标准,即如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即使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采用的基本判断标准仍然是举债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两人以上具有共同举债合意的情况下应共同承担法律责任。律师

夫妻经登记结婚后即组成共同的家庭,但并不代表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债务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债务是夫妻共同享受了债务带来的利益,举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夫妻结婚后仍然是独立的个体,并不混同,如果没有共同举债,举债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应该让另外一方共同承担还款的责任。

当然如果没有约定,夫妻的财产往往存在混同,还款时候需要将个人的财产分割出来,这样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了保障,夫妻另外一方的权益也获得了保障。比如一方将债务用于赌博,吸毒等非法事项的,夫妻另外一方是无需承担责任的,而用于购房、购车、购买首饰和贵重物品,都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经沈律师的指点,刘妻拿出五万元还给了小谢等人,小谢他们也将刘妻从被告中撤诉,之后她向大刘提出了离婚,可以说大刘借债娶妻,得不偿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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