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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经营海鲜欠巨债,离异妻子需承担

周女士和吴先生是经营海鲜生意的,本来生意经营的不错,收入也不菲。但后来吴先生突发奇想,不再做零售生意了,专门给饭店供货,他找了两家饭店,给对方供了不少货。这两家饭店是同一个老板开办的,一开始还能按期付款,上月供的海鲜,下月就可以收到货款。但后来老板突然生了怪病,货款就被拖欠了,两三个月也无法收到,饭店只能开给吴先生一张又一张的欠条。

为了能够周转,吴先生开始借钱经营,他向自己的娘舅借了三十万元。向供应商借了二十万元,向另三名海鲜经营户借了八万元、五万元和三万元,除此之外,外面还有零星的借款十多万元。眼看着好端端的海鲜生意,变成了赔本买卖,妻子周女士非常生气,经常发一些怨言,而丈夫吴先生则是唉声叹气。

由于债主三天两头上面讨债,为了生活的平静,两人就协议离婚,约定所有债务都由吴先生一人负担,家中的现金、存款、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都归周女士,周女士哥哥建房子所欠的十五万元的债权也归妻子。

之后,周女士和吴先生还是居住在一起,后来有一家借款给他们的债主找上门来。周女士拿出离婚协议复印件,谁知道对方穷凶极恶,看也不看,就将复印件撕了个粉碎。因讨债过程中,双方发生了口角,对方将周女士推倒在地,顿时头破血流。后来警察接到110报警来到现场,对动手推打周女士的两名债权人行政拘留十天。律师

不过之后的矛盾并没有解决,债权人第二次上门讨债就学乖了,他们拿着凳子,24小时轮流在周女士家中静坐。后来周女士不得不拿出家里的现金和存款,将十万元归还了八万。这才作罢。但还了大部分钱后并没有解决问题,虽然这家债权人不再上门讨要债务,但其他的债主闻讯后,纷纷上门要债。难道自己的离婚协议是白签的,没有法律效力吗?

听了周女士的陈述,沈洁律师认为不论周女士是假离婚也好,真离婚也罢,在法律上是没有假离婚的说法的,离婚就是离婚。但夫妻财产分割协议仅对夫妻双方有效,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债权归其中一方所有,但不能约定债务归一方归还。只要是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以向夫妻一方追索,也可以向夫妻双方追索,无需关心债务人的离婚协议是怎么签的。

债务人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只要能证明债务发生时夫妻关系仍然存续,且债务不能被证明为属于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则离婚协议不能免除任何一方的偿还义务。债权人可以在执行中申请追加债务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或者另行起诉债务人配偶承担偿还责任。

比如说沈律师办过的一起案件,郑先生到澳门去赌博,结果赌输了,他向当地的放债公司借了一百万元作为赌本继续赌博。不过他的手气没那么好,仅一天一夜,一百万元借款又输光了。他只好灰溜溜回到国内,本来以为放债公司不会追到大陆来要钱,谁知道对方到法院起诉了郑先生。借条上写的借款用途是旅游,郑先生也没有证据证明借款时债权人明知是用于赌博,法院判决他归还借款。

后来他的妻子起诉离婚,根据沈律师查询到的银行记录,这些借款郑先生拿到后,都转账给了一家澳门的博弈公司。对此,可以证明这些借款是用于赌博,而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离婚案件中,法院判定这些债务由郑先生一人承担。但对外,他的妻子和他都要共同承担这些借款,只不过万一他的妻子归还后,将来有权要求郑先生偿还给自己。

同样的,周女士的离婚协议书,对他们夫妻二人来说,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对于债权人来说,这些约定是不能约束其他向周女士讨债的。吴先生借钱经营,所获的收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以这些债务都是夫妻共同债务,虽然离婚了,周女士也要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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