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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转账记录能否证明夫妻欠下巨款

任先生是一家私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这家公司的大股东,俗称大老板。他的好友俞先生和妻子是经人介绍认识的,结婚后两人的感情并不是很好,后来由于妻子流产了两次,就再也不能怀孕了。此时的俞先生在KTV里面认识了一名招待女郎,两人一来二往,情投意合,不久女郎就怀孕了。律师

此时,是和妻子离婚,分割大量的财产给对方,还是让招待女郎生一个非婚生子。俞先生百思不得其解,于是叫来了好友任先生,两人一合计,认为孩子不能没有合法的身份,绝不能成为私生子,决定上演一处虚假诉讼,打一场民间借贷官司。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就本案来说,就是为了达到让俞先生的妻子无法分割到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俞先生和任先生)、事实(虚假民间借贷)及证据(转账记录)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从而获胜,得到对自己有利的结局。

其中民事诉讼活动中自然人、单位、其他诉讼参与人主要是采取了捏造的事实、恶意串通、虚构法律关系、伪造证据等手段,通过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或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

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当任先生请沈洁律师当其诉讼代理人时,发现了案子有一些不对劲,俞先生也是做生意的,而且生意还不错,即便有时候公司急需周转,借款倒也是常见。但他根本不需要以个人名义借款,且借款金额高达六百万。而且事后又说不清这些借款用去了哪里,而借款到账后,被俞先生在银行,以现金提款的方式,分三次,将钱提走。

同样的案例还有袁小姐的民间借贷案例,她是一家互联网信息咨询公司的业务员,平时的收入也并不高,大约五千元左右,为了帮她其所在公司追讨债务,受公司委托,就想在法院打假官司。由于公司借款给他人,法律并不支持其利息,故而用个人名义追讨债务,借条对借款金额、利息、借款期限、逾期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都进行了约定,还对管辖法院也进行了约定。后来还要求对方用房产办理抵押登记,之后借款人没有按约偿还借款。为了追讨欠款,她也打算提起诉讼。

当然这笔借款并不是由袁小姐的银行账户转到借款人的账户,而是通过公司的账户转给了借款人。借款人的几笔还款也不是归还给袁小姐,而是归还到了公司的账户上。所以袁小姐和借款人之间并没有借贷关系,而且对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袁小姐都说不出个所以然来。沈律师认为公司由于没有对外放贷的资质,让手下的员工从当“债主”,还将抵押物登记办理在她名下,突然提起诉讼,会涉及虚假陈述,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会涉嫌虚假诉讼罪。

后来经过沈律师一番劝说,该公司终于放弃了利息,用自己的名义起诉借款人,要求归还借款,目前这笔借款都已经执行到位了。这种网络贷、套路贷、校园贷、手机贷,汇款凭证可通过银行交易后将款项返回打款者的形式轻松获取,虚假诉讼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所以本案的任先生和俞先生就属于提起虚假诉讼,损害俞先生妻子利益。律师

2021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虚假诉讼借法律手段,谋非法之利,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直接损害司法公信。当中指出:“虚假诉讼犯罪,是指行为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就任、俞先生的民间借贷,就是通过虚假的借贷关系,从而损害俞先生配偶的利益,为此,沈律师谢绝了该案的代理,虽然损失了一大笔律师费,但心情还是很愉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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