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借款用于公司经营,夫妻共担债务

夏先生和钟女士是一对夫妻,钟女士赋闲在家,平时养花种草,搓搓麻将,而他的丈夫夏先生经营着一家公司,从事进口花木的买卖。2020年和2021年因疫情的缘故,她丈夫夏先生的生意受到了影响,为了节省开支,从三家店减少为一家,而且对外还欠下了不少的债务。律师

以前在经营中夏先生也会欠下一些债务,但销售获得回款后很快就能将债务还清。但这次不同,为了避免债权人找自己妻子的麻烦,夏先生和妻子说好,两人先办理离婚,债务由自己承担,不让债权人找妻子麻烦。但没想到的是债权人还是找上了他的前妻,并且要求他们夫妻共同承担债务。

妻子认为,自己对丈夫的经营活动一概不清楚,自己也没有享受到借债带来的好处,因此不应当共同承担债务。但沈律师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共同生活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外产生一定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指合同之债,基于双方共同举债的合意,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是应当的。双方对债务形成的合意,也可以是事前明知、事后追认,二是对债务的形成是否享受利益。

《民法典》第1064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因此,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如正常的衣食住行、子女的教育费用、赡养老人的费用、医疗保健方面的开支等等。结合负债金额的多少,夫妻关系是否和睦、借贷双方之间是否熟悉、借款的名义等因素来综合考虑,这些费用是否是家庭日常生活所需。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现在丈夫夏先生所欠下的债务是为了公司经营进口花卉,经营所得平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以他所背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虽然不是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借款,但借款所带来的利益归夫妻双方共同享有,这样也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法律首先对丁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妻子能够举证,这些债务丈夫所欠后,妻子并没有享受到任何利益。

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举债方借该债务的目的是公司的运营,而公司运营取得的收入是用于维持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只有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比如夫妻分居期间的借贷,双方的同居义务被免除,所借的债务用于日常家庭生活需要的可能性很小。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中,需要区分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对非法债务应不予保护。比如夫妻一方所负赌债、嫖资、高利贷中高利息的那部分等。不法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务形成若违反法律,自然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形成法律上的有效债务。

夫妻一方因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应当承担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承担罚金、民事诉讼被告人承担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行政处罚相对人承担罚款责任的情形。这是对个人的惩戒,而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一种情况是出借人明知借款人举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比如用于赌博、用于嫖娼。根据《民法典》第153条以及《民间借贷规定》第13条第4项之规定,借款合同本身被认定为无效,借款人所负债务当然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律师

另一种情况是出借人在出借资金时,并不知道借款人举债用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借款合同的效力虽不受影响,但因借款的用途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借款属于个人债务。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