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恋人同居后因琐事杀害对方,处无期徒刑

被告人陈银根在其住所处H杨浦区工农三村某号某室内因琐事与被害人徐萍发生纠纷,陈银根持板凳猛砸被害人徐萍头部致其倒地,并持刀砍切徐萍面、颈部,致其当场死亡,嗣后,被告人陈银根拨打“110”报警,并在原地等候民警到场。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徐萍生前被他人用锐器砍切面、颈部等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律师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受案登记表》、《110接警登记表》、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扣押清单》、相关物证照片、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居民死亡确认书》、证人陈某某、金甲、金乙、叶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以及被告人陈银根的供述等证据。

该院认为,被告人陈银根采用暴力手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银根系自首,可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提请依法审判。被告人陈银根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陈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本案系恋爱纠纷引发,陈系激情犯罪,系初犯、偶犯,并有自首情节,请求对被告人陈银根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律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银根于2012年丧偶,2013年通过电视相亲节目结识离异单身的被害人徐萍,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后于同年10月起同居。2014年3月27日晚8时许,被告人陈银根在其住所处H杨浦区工农三村某号某室内因琐事与被害人徐萍发生纠纷,陈银根持板凳猛砸被害人徐萍头部致其倒地,并持刀砍切徐萍面、颈部,致其当场死亡,嗣后,被告人陈银根拨打“110”报警,并在原地等候民警到场。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徐萍生前被他人用锐器砍切面、颈部等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2013年10月陈生病开刀期间,徐萍对陈的照顾也不周到,而且陈怀疑她在外面有别的男人。2014年3月27日,他俩在家中(杨浦区工农三村某号某室)吃过晚饭后,大约19点的时候,她又开始说类似的话,意思是她吃得开,离开陈在外面还能找到伴,而陈这副样子离不开她,没出息。并且她还开始指责陈小气,陈觉得自己的怨气己经压抑很久了,当时她又要出门去跳舞之类的,陈一时气急,就趁她不注意拿起放在客厅里的一个绿色小方凳朝她头上砸去,一砸到她头部,她就大声叫起来,并说“你要打死我啊!”陈当时就想把她砸晕,不让她继续叫,就继续用绿色小凳子砸她头部,直到把她砸倒在地上。律师

徐萍倒地后继续大叫,陈当时莫名的火气大,就决定干脆弄死她算了。陈当时就在厅里靠窗处的一个柜子里,拿了一把新的菜刀,这时徐萍倒在地上,人还在叫,陈拿到刀之后,就蹲下身子直接把菜刀的刀刃压在她脖子处使劲往下按,她脖子当场就流血了,陈一直用力压着刀切在她脖子处,连自己手受伤了都没感觉,直到她不出声了,人也不动了为止。这期间她用双手拉陈袖子想反抗的,但没能阻止陈的动作。徐萍不动了之后,陈摸摸她的鼻子和手,确认她已经死亡了,陈就把杀她时用的菜刀扔在她身旁。因为陈手上都是鲜血,起身去厨房间洗手,洗手的时候陈发现其左手中指处被自己用刀划伤了。

洗完之后,陈将作案时穿的外套脱在厅里,将裤子和衬衣脱在朝南房间的靠窗口处,接着陈在厅里同一个柜子里拿了另外一把新的菜刀躺到床上想自杀,但是没有勇气,于是陈就把刀扔在床上。然后,陈打电话给女儿陈某某,和她通话结束后陈又打了报警电话,这两个电话陈都是用家里的固定电话打的。没过多久警察就来了,陈把那张5万元的欠条也给了警察,警察扣押了这张欠条。这时大约是晚上八点半,整个事情的过程就是这样。律师

被告人陈银根采用暴力手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银根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本案系恋爱纠纷引发,陈系初犯,并有自首情节,请求对被告人陈银根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银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予以没收。(2014)浦刑初字第3572号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