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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子女归对方,是不是会断绝父母子女关系

法律咨询:沈洁律师您好,我和妻子因一些琐事发生争吵,她的心胸比较狭隘,认为这些争吵是我父母调拨的,和我母亲发生争吵,争执中扭伤了我母亲的手臂。当时我喝了点酒回家,看到老娘手臂有乌青就发火了,顺手打了老婆一记耳光。律师

没想到就这记耳光,让我老婆耿耿于怀,竟然去法院起诉离婚。我个人认为这不是什么大事,不至于到离婚的地步,接到法院的通知后我没有聘请律师,自行去了法院,我表示不同意离婚,法官也判我们不离婚。之后老婆去了娘家,之后又起诉离婚,我想又来了,反正判不离婚,我就没有应诉。法院因我缺席还是判决不离婚。

最近我第三次收到法院的通知,让我于某月某日到法院开庭,案由是离婚纠纷。我也到法院去咨询了一下,咨询处告诉我,这次很可能判决离婚。我也觉得夫妻间已经一两年不理不睬,她也不愿意见我,既然无法和好,就分手算了。律师

但我母亲不同意,她认为妻子离婚后一定会把孙子带走,就像现在一样,分居期间她不愿意让我们探望孩子,而且唆使小孩故意不理我母亲,又以孩子读高三我母亲过来就是打扰学习为由,几次搬家躲避我们,我想离婚后岂不是断绝了父子关系?

所以我还是想不同意离婚,请问有什么办法可以一直不离婚吗?

沈洁律师答复,如果一方坚持离婚,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法院判决离婚后双方无法和好,感情已经破裂的,是可以判决离婚的。所以你说的有没有办法可以永远不离婚的,其实是没有这种办法的,俗话说“强扭的瓜不甜。”法不外乎人情,婚姻法也不能支持这种永不离婚的做法。

从你的陈述中,我认为你不同意离婚的原因是担心离婚后和子女之间的关系,以及探望的问题。离婚诉讼中关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纠纷主要有三个方面: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子女抚养费的负担;没有获得抚养权不和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如何行使探望权的问题。律师

《婚姻法》第36条规定妇女和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也就是说如果你的子女没有成年,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亲或者母亲直接抚养,仍是父母的子女,双方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

父母没有离婚的情况下,如果是共同生活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生活是不会有问题的,但当父母双方分居,离婚后,这些情况下子女抚养可能产生纠纷。

你目前的问题是争取子女抚养权和探望子女的问题,听你的描述,你的儿子已经是高三的学生了,那么可能是在18周岁上下的年龄,如果子女年满18周岁不存在和哪方父母共同生活的问题,由子女自己选择,而且父母对年满18周岁没有身体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的子女不再有抚养义务。

如果没有年满18周岁,那么你的“孩子”也是大孩子了,可以选择一方父母共同生活。故而你是否离婚和子女断绝关系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按你们夫妻目前的感情状况和子女的感情状况,如果不加以改善你和子女之间,你母亲和孙子之间的关系,即便不离婚也无补于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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