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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小区业主接送孩子,构成委托监护

邱太太是一名全职的家庭主妇,她平时用电瓶车接送孩子去小学上学。前一阵,她购买了新的商品房,房屋交付后是全装修的,买了些新家具和电器后,散去味道,他们就搬了进去。之后,她就加入了一个小区的业主群,看到群里有业主问,哪里有聘用接送孩子放学的阿姨。

出于好心,她就答了一句,我全职主妇,空着,可以帮忙接送,不需要费用,就算是邻里情吧。很快小区的骆妈妈就联系了她,原来骆小姐夫妻都是上班族,晚上下班到家要七点多,而孩子下午三四点就放学了。考虑到孩子才念一年级,一个人放学回家很不安全,于是就委托邱太太代为接送。

很快她就干起了代为接送的活,虽然说不要费用,但对方还是过意不去,硬是每月塞了三百元给她。一开始并没有什么问题,邱太太嫌小学的路有点远,她就用电瓶车接送两个小孩。小区邻居的小孩坐在后座,自己的孩子就站在电瓶车前面的空当处。

不久后,家附近开通了一条新路,这让接送孩子更近了不少,有一天,她骑车过程中,一辆大卡车突然蛮恨地冲了过来。虽然没有直接撞上,但邱太太的电瓶车也倒地。自己和站在前面的自己孩子都没有什么事,但后座上的小孩却摔破了头,还好没有骨折等严重的事故。律师

受了惊吓的邱太太,立即电话通知了孩子的家长,还带着孩子立即去了医院检查,医院认为孩子有些破皮流血,搽点红药水,清洗一下伤口就可以了。后来家长赶来,孩子就被接走了,虽然没说什么,但那种担忧的眼神让邱太太非常不安。作为邱太太的朋友,沈洁律师获悉后,认为好人不能做,做任何事情都有风险的,收取很少的接送费,如果孩子发生意外也要担责任。就算没有收取费用,也是一样的,不应该帮别人照顾孩子。

有的家长因为工作原因,将孩子送到托管中心、或者找人代为抚养,自己忙着上班挣钱。孩子出了事故谁来负责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监护人负有保护被监护人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义务,在委托监护期间,被委托人应认真履行临时监护职责。如果因受托人过错致使被监护人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受托人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此时,邱太太是一种委托监护关系。

委托监护的约定是一种合同关系,委托监护不论是全权委托还是限权委托,监护人仍要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被委托人只有在有过错时才负连带赔偿责任。象邱太太这种无偿帮工,只有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构成委托监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委托监护,早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民法典》第1189条将“负连带责任”修改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江苏省最高人民法院,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03第1集,发布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宿中民终字第1194号,二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认为行为人经未成年人监护的同意,将未成年人带走,双方即形成委托关系,行为人负有照看未成年人的义务,行为人将未成年人的义务,将未成年人带至危险境地中,并使未成年人独自处于危险境地中,导致未成死亡,行为人违反照看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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