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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能否因家庭矛盾,擅自将孩子堕胎

生育权是公民享有的生育子女以及获得与此相关信息和服务的权力。这个权利是赋予给女方的,婚姻关系中的男方是被动享有生育权,如果女方坚持要求流产堕胎的,男方不能干涉。为了夫妻关系的和谐,双方应该协商一致,任何一方都不得强制对方生育或者不生育,不过如果女方擅自终止妊娠,这种行为是可以作为判决离婚的条件的。律师

孙小姐现在就遇到了两难的境界,她结婚后和公婆同住,孙小姐婚后和丈夫的感情尚可,但和婆婆的关系却不和,两人常常为了一些小事发生争吵。这次怀孕后其婆婆称让小孙把孩子户口迁到父母家中,他的房产也不给小孙居住,限小孙一个月内搬出去。小孙听了后气得直哭,而她的丈夫还在外地出差要月底才回来。小孙母亲已经去世,无人可以诉说,她来到律师事务所,想听听律师的建议。

沈洁律师认为夫妻双方如果感情不和,考虑离婚的,孙小姐可以考虑流产,并且和自己的丈夫协议或者诉讼离婚,但现在她和涨幅的感情还是不错的,如果没有经过商量,就擅自将浮肿的孩子进行流产处理,这样丈夫获悉后,恐怕婚姻关系会受到影响。如果小孙和婆婆之间不和的,可以考虑自己拿钱出来购买房产,如果暂时没有经济能力的,可以考虑租房居住,避免婆媳矛盾升级,也许分开居住后,她和婆婆的关系能能够改善,至于要不要孩子,也不是她婆婆说了算的,主要由小孙夫妻决定,最终的决定权在孙小姐手中。律师

夫妻生育权的实现,要夫妻双方协商,怀孕后瞒着男方擅自去人工流产的,使得丈夫的生育权无法实现,虽然男方不能强迫女方违背意愿进行生育,但流产孩子对对方的感情是重大的上海。在夫妻之间生育利益发生冲突时,谁享有生育决定权的问题一直缭绕在一些夫妻心头。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夫妻双方各自各自都享有生育权,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生育权才能得以实现。《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已婚妇女不生育的自由,不受丈夫的意志左右。虽然是否生育由女方最终决定和支配,但会影响夫妻感情。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或者将终止妊娠,可能婚姻关系也要被妊娠和强制终止了。妻子单方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但对方夫妻感情可能是一个大的伤害。如果两人在生育问题上的意见分歧,最终无法协调,致使婚姻关系难以维系的,离婚是解决双方争议的合理途径。律师

当然是否生育的纠纷,不一定会导致法院必定判决离婚,但是否生育是判断离婚的一个重要原因,如果可以证明感情已经破裂,法院会判决离婚的。婚姻法规定:“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处理”。“(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作为第三十二条的兜底条款,夫妻是否生育发生纠纷就属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随意小孙是否堕胎要慎重考虑。

现在由于工作压力大,对婚姻缺乏信心,是的一些女性不愿意生育,也有个别女性没有经过丈夫同意擅自终止妊娠,如果男方提出离婚的,并且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会支持男方的离婚诉讼请求,但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无论是男方不愿意让女方受孕,还是女方不愿意将孩子生育都是生育决定权的行使,并不构成对另一方生育权的侵犯。夫妻是否生育问题产生纠纷,导致感情确已破裂的,应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律师

沈律师看到过一分合同,夫妻一方约定婚后三年女方不生育子女的,要向男方赔偿100万元。这种合同也是无效的,因为生育权是一种人身权,故人身权的内容不能通过合同的方式加以限制,双方所作的约定无效。既然无效,也就不能要求女方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赔偿;生育子女是家庭的重要职能,但是女人并非是生育机器,通过一纸协议要逼迫女方承担生儿育女的义务显然也有违公序良俗,属于无效的约定。

当然也有男方不愿生育,女方坚持的案件。周先生已经结婚,他和单位大龄女性唐小姐发生了关系,而且没有避孕,后来唐小姐怀孕,要求周先生离婚和自己结婚。周先生其实和妻子感情还不错,他觉得自己和唐小姐发生关系是酒后发生了错误,而且就此事他已经和妻子道歉,妻子也接受了。唐小姐不肯堕胎,坚持要把孩子生下来。周先生向她下跪请求都无效。女方怀孕后,男方不得基于其不愿意生育也无法强迫女方堕胎。处于对子女利益的保护角度来说,作为孩子的父亲,即便是父亲不愿孩子的出生,但是并不因此就可以不用承担子女的抚养义务。女方执意生育仍不能免除男方作为父亲的任何义务,周先生以后还得支付抚养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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