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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不愿生二胎,擅自流产有什么责任

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生育权与其他由宪法、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结社权等政治权利不同,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夫妻双方行使生育权,应当以双方协商一致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强制对方生育。因女方在生育过程中,所承担的生育风险要大于男方,因此应给予女方更大的生育选择权。也就是说生还是不生,由女方说了算,但为了保障男方的生育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亦将女方是擅自终止妊娠作为可以判决离婚的条件之一。律师

江女士已经生有一名女童,现正在上幼儿园,江女士的公婆喜欢男孩,老是唠叨着希望她生个二胎。但江女士认为女儿很乖巧,而且自己喜欢女孩,为了保障女儿将来的读书和生活,她不打算在生一胎。而且江女士在单位担任财务部总监,工作也很忙,上次生育女儿已经让她丢了一份好工作,这次来之不易的财务总监职位,是她努力了三年才升上去的。

但是不想要什么,有时候就会来什么,江女士意外怀孕了。她怀孕两个月时想到医院做流产手术,但是她的丈夫不同意,孝顺的丈夫也想让妻子生个二胎男孩。而江女士认为生男生女都是随机的,再说上次生育,因公婆不愿意帮忙带孩子,她只能求自己母亲帮忙,现在母亲年纪大了,不能再来帮忙。她认为公婆嘴上说喜欢孙子,哪怕再生个孙女也是喜欢的,但实际上,在养育孩子方面,公婆从来不肯出力出钱。律师

但江女士吃不准自己一个人能否去流产是,虽然医院是允许的,但她不知道法律上会有哪些规定。于是来到了律师事务所向沈洁律师咨询,沈律师认为《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明确规定了妇女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江女士对胎儿进行流产,并不会对丈夫的生育权造成伤害,女方也不需要对男方进行赔偿。夫妻双方生育权的实现需要协商一致,男方不得强迫女方违背意愿进行生育。

在夫妻之间生育利益发生冲突时,谁享有生育决定权的问题。沈洁律师认为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生育权才能得以实现。《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已婚妇女不生育的自由,是为了保障妇女在生育问题上享有的独立权利,不受丈夫的意志左右。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能强迫妻子生育。不过妻子没有经丈夫同时私自终止妊娠,可能会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危机婚姻的稳定。妻子单方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但如果双方在生育问题上无法调解,致使婚姻关系难以维系的,离婚是解决双方争议的合理途径。律师

另外江女士还提到,有一次和丈夫争吵起来,自己负气写下:若不生育男孩,放弃所有财产。这就涉及到一方在计划中怀孕后却私自做了流产手术,能否追究另一方的违约责任,要求对方进行赔偿。生育权是一种人身权,不能通过合同的方式加以限制,双方所作的约定无效,不能要求女方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赔偿,女人并非是生育机器,通过一纸协议要逼迫女方承担生儿育女的义务显然也有违公序良俗,如果她的丈夫非要追究江女士责任的,只能通过解除婚姻关系这一途径救济自己的生育权。

当然如果女方怀孕后,男方不想要孩子,也不能强迫女方堕胎,即便是父亲不愿孩子的出生,但是并不因此就可以不用承担子女的抚养义务。因此,女方执意生育仍不能免除男方作为父亲的任何义务。

介素了江女士的咨询后,沈律师本人也认为生个女孩不错,我家也是生育了一名女孩,而且我不打算生育二胎。现在社会开放了二胎政策,不少夫妻跃跃欲试,但实际上,如果你没有三套房,没有五六百万的存款,谈什么生育二胎,孩子出生不是小猪小狗,需要大量的后备资金作为保障的,没有这样的经济实力何必赶着二胎热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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