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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戴绿帽25年,诉“女儿”归还赠与的房产份额

案情:何某25年前生育一名女儿,此后何某一直在江苏某城市工作,夫妻双方分居两地,节假日何某经常探望女儿,虽然和妻子的感情不是很好,但何某对女儿倾注了全部的感情。此后何某的妻子和何某离婚,之后又患病去世,何某更对女儿很好,眼看女儿已经到了结婚年龄,何某希望招女婿上门,故而卖掉了父母留给自己的老房子,又向亲戚借了一些钱,购置了一套新的住宅,产权登记在女儿和自己名下。律师

后何某和女儿女婿同住,生活中发生了一些摩擦,女儿有一天称:“你又不是我爸爸,没资格管我。”何某怒骂女儿,女儿称:“妈妈告诉我的,我不是你女儿。”由此何某心中的疑惑解开,难怪女儿长相一点不像自己。何某要求女儿做个亲子鉴定,鉴定结果是两人不具有亲属关系。

现何某想起诉女儿,要回自己赠与给女儿的房产份额,但他认为:“写都写在她名下了,还能要回来吗?”并且翻出了《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条款给律师看,询问有无补救的可能性。律师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何某赠与给女儿的是房产份额,需要办理登记手续,产权登记在女儿名下后,归女儿所有。何某已经完成了全部的赠与手续,从这点看似乎对何某很不利。

那么何某可以撤销这份赠与吗,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本案件中,何女没有侵害赠与人,何某目前也没有丧失劳动力或者没有收入,双方之间的赠与也没有约定义务,故而光从合同法看何某不能撤销赠与。律师

但民事活动还遵循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公平合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可以顺畅的表达,何某在赠与房产份额给女儿的时候,并不知道女儿不是自己亲生的,这种隐瞒阻却了何某表达真实意思,错误地认为这是自己的女儿,故而把房产份额赠送给了何女。故而从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可以撤销自己的赠与行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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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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