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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母照顾孩子,女儿女婿需按约付费

沈先生和妻子工作繁忙,并没有空照顾自己的孩子,沈先生的父母都在外地而且还没有退休,而岳母已经退休在家。夫妻两人要求岳母(母亲)帮忙,但岳母称自己退休后想跳跳交谊舞,打打麻将。女婿沈先生承诺如果岳母能帮忙照顾孩子,直至孩子入幼儿园的,那么每月可以给付伍仟元的幸苦费。

听到女婿承诺的幸苦费,数额还是不少的,岳母吕老太太立即就同意了。之后,孩子就由外婆在白天照顾他的日常生活。双方约定支付幸苦费是在年底,第一年的收,外婆仅照顾了两个月,女婿沈先生也按期支付了劳务费。第二年,夫妻两人发生矛盾,争吵得很剧烈,之后女方还要求和丈夫离婚。

这到了年底了,女婿也没有将六万元的幸苦费支付给岳母。之后夫妻两人办理了协议离婚,约定孩子归男方抚养。岳母几次索要辛苦费,男方都没有给付,也没有接走小孩,虽然抚养权归男方,但男方根本没有时间和精力抚养孩子,仍将孩子寄放在前岳母家。

岳母吕老太太来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了沈洁律师,她认为自己一直负责孩子的日常生活,但女婿并没有支付一分的辛苦费,甚至连孩子的生活费都没有支付,但承诺书是女婿一人出具的,内容表示这笔费用由女婿支付,属于女婿的个人债务,其女儿不应当承担费用。但沈律师惹我你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双方的义务,两人都具有抚养能力,作为岳母并没有法定的抚养教育义务。岳母是夫妻两人请来照顾孩子的,虽然只有女婿一人的签名,但女儿也不能免除其义务。律师

现在女婿出具了书面的承诺书,自愿每个月支付五千元的辛苦费,岳母也履行了照顾孩子的义务,承诺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关的费用。如果没有这份承诺书的,属于自愿、无偿,所以在承诺书签订日期之前,岳母的照顾是不能要求其付费的。承诺书出具之前属于义务劳动。现在承诺书虽然是女婿一方出具的,但孩子是两人的孩子,女儿对孩子也负有教育抚养的义务,应当支付该笔费用。

现实生活中,祖父母、外祖父母帮忙照顾孙辈的情况十分常见。但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人。除父母死亡或者没有抚养能力的情况外,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义务。祖父母、外祖父母照顾孙辈是一种情谊行为,这些行为为自愿而且是无偿的。当然子女对帮助自己照顾孙辈的劳务费做出了约定,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如夫妻双方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照顾孙辈的辛苦进行了金钱的约定,这属于一种劳务费,如果没有特别的情况,这种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这种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这种劳务费是父母对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帮助在经济上的回馈,应受到法律支持。当然只有父母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未成年的子女时,老人才有抚养的义务。即《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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