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生育女儿,离婚能否断绝父母子女关系

邹女士带着牙牙学语的孩子和母亲来到律师事务所,原来丈夫打算和她协议离婚,并且丈夫同意她将陪嫁的车辆等物品带走,当然邹女士必须和他签订一份孩子与丈夫无关,不承担任何抚养费,也不分享任何抚养义务的协议。邹女士看了协议后,认为这份协议就是变相承认丈夫并非孩子生父。这让她觉得非常委屈。所以到律师事务所来寻求帮助,维护孩子的基本权力。律师

沈律师认为不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是终止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按照法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是当事人的自由,当然离婚后不仅影响双方的人身、财产关系,还影响双方子女的抚养和成长。虽然两人协议离婚,可以将离婚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但不排除象邹女士的这种情况。

首先,离婚会导致夫妻身份的权力和义务终止,包括相互扶养的义务,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消失,当然双方也取得了再婚自由的权利。虽然婚姻关系因离婚而消失,但父母子女关系并不因父母的离婚而消失,父母子女关系也不会因此解除。对子女来说主要涉及离婚后和哪方共同生活,由哪方直接抚养,子女教育费和生活费的分担、数额的多少,给付的办法等,需要父母双方的协商,并不是离婚后,不和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就完全可以免除抚养子女的义务。律师

所以说离婚虽然变更了夫妻关系,但父母子女的关系是不会变更的,如果邹女士经济条件好,她可以无需前夫支付抚养费,她的前夫如果不想看望孩子,也可以不履行探望权。但对方不能就此否定双方之间的血缘关系。如果邹女士的丈夫对孩子并非自己亲生有疑虑的,可以要求邹女士配合办理亲子鉴定,现在邹的丈夫一方面确认孩子和自己长得“非常象”,另一方面又否认自己和孩子存在亲子关系。据邹女士称,其婆婆重男轻女,故而一直要求再生二胎,在遭到拒绝后,便怂恿其丈夫和自己离婚,而且不认可孙女。沈律师觉得其婆婆的做法非常可笑,一边让自己的儿子成为二婚一族,另一边她也忘记了自己是女性。

沈律师建议邹女士在离婚协议中,不要承诺自己单独抚养子女,相反的要求对方按工资数额的百分之二十承担抚养费,至于来不来探望子女,那是对方的权利,即便他不来探望,每月都得按时支付抚养费,否则就让对方到法院去起诉离婚,让法院判明抚养费。律师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