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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能要求亲父母返还支出的继子女抚养费吗

离婚法律咨询:1995年黄某和妻子结婚,双方均系再婚,黄妻曾经育有一名子女,婚后黄某没有和妻子生育,继子女随黄某生活。因继子的父亲系一名赌徒,不知其下落,将近20年的时间内均是黄某和妻子共同负担继子的生活和教育费用。2004年黄某和妻子因多年累计的矛盾诉讼离婚。离婚后黄某认为财产分割不均,家中的多数财产系黄某以收入购置,妻子多年来收入较低,他心态失衡,多次要求前妻重新分割财产,遭拒后又要求补偿抚养继子的费用。律师

沈洁律师接待了黄的前妻,听了黄妻的叙述后,我们建议从解决争端的角度出发,黄妻补偿部分费用。但同时也分析了案件,认为黄妻没有返还抚养费的义务。黄某和继子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继父母子女关系,和亲父母子女不同,它是一种拟制血缘关系,《婚姻法》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同时《婚姻法》也规定了“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初步看来,如果双方之间有继子女关系,继父母对继子女有抚养义务,双方之间形成的是一种类似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上海婚姻律师沈洁认为其实不然,《婚姻法》的规定有个前提,就是双方之间形成了一种抚养关系,比如本案件中继子长期和黄某共同生活,形成了一种拟制血缘关系,比如黄妻的孩子没有和黄某共同生活,他们之间可以说除了姻亲关系,没有其他关联,又比如黄前妻是儿子成年后和黄某结婚的,继子和黄某之间只有姻亲关系,没有任何关联,相互之间也不能继承遗产,也没有权利和义务。律师

在法律上,继父母对继子女并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换而言之黄某有权拒绝抚养继子,也有权拒绝和继子共同生活。至于继子的生活费用应当由其生父母承担。由于黄某和妻子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妻子应当从个人财产中支出抚养费用,如果从夫妻财产中支出的,应当在离婚分割中补偿给黄某。

在本案中,继子的父亲长期下落不明,无法负担抚养义务,黄妻的收入又不足以抚养子女,黄某所担负的抚养费用相当于无因管理的管理费用。什么是无因管理内,它是指没有法律上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行为人为了避免他人的利益受到损失进行的管理或者服务,为此管理人要求受益人补偿其因无因管理支付的费用。黄某在法律上没有抚养继子的义务,为了避免继子流离失所,得不到好的教育和生活,以夫妻共同财产对继子进行抚育,为此支出的抚养费用应当由受益人(黄妻和她的前夫)共同承担。当然在计算数额的时候,由于夫妻共同财产中有黄妻的一半,因此黄妻和前夫连带承担另一般的抚养费用。律师

对于继父母抚养继子女属于无因管理,我们《婚姻法》没有规定,但台湾民法对此有明确的说法,再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继父母子女的关系,上海婚姻律师沈洁律师认为可以借鉴。

也有一种理论认为,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是基于对自己配偶的一种扶养义务,而不是不当得利,不能要求返还。

不过本案件有其特殊性,结婚当时继子的祖父母愿意承担抚养义务,也曾经在黄某和妻子婚后2年多的时间内和黄的继子共同生活,由于黄某自己不能生育,又喜欢小孩,因此把继子接到家中共同生活。沈洁律师认为这时黄某抚养继子女的行为已经不能适用无因管理的规定,他属于自愿履行了本不属于他的义务,不得要求返还相关费用。且黄某提起返还抚养费用的说法在继子成年后的四五年后,此时已经过了当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所以我们认为黄前妻无需承担返还抚养费的义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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