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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一夜情对象做亲子鉴定,对方拒绝

刘女在一年半前和丈夫钱男离婚,双方的离婚协议书很简单,约定夫妻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各自的信用卡债务和外债由各自归还,婚后购买的一辆轿车归女方所有,女方支付男方十万元补偿款,双方婚后没有购买房屋,房屋内家电和家具归男方所有,男方也支付女方十万元补偿款。因两项补偿款互抵,互不支付费用。双方还约定小孩小钱改姓刘,该孩子不是男方所生,归女方一人抚养,男方无需支付抚养费。律师

离婚后,刘女找到“孩子的爸爸”孙男,要求他支付小孩的抚养费,孙男表示孩子和自己没什么关系,另外孩子长得完全不像自己,不可能是自己的孩子,自己确实和刘女以前发生过一次关系,时间和孩子出生对不上,他认为刘女不太可能会怀孕。刘女要求孙男去做亲子鉴定,孙男表示拒绝。

刘女无计可施,找到律师事务所,问能否要求孩子的父亲孙男去做亲子鉴定。刘女要求孙男每月支付2000元的孩子抚养费,或者一次性支付36万元抚养费。为此她找到了律师事务所沈洁律师。沈洁律师认为刘女目前毫无证据证明孩子和孙男的父子关系,两人之间发生关系仅仅是因为一次一夜情,之后便没有了太多联系。如果刘女到法院起诉,孙男不配合做鉴定的,亲子鉴定就无法完成。而且从照片上看,孙男确实和孩子长得并不象。律师

对抚养费给付的支持,应以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血亲或拟制血亲关系为前提。刘女的请求要获得法律的支持,必须要证明孩子和被告父亲之间存在父子关系,而目前刘女手中的证据显然不足以证明这一点,而从两人照片上看,也确实长得不向父女。现在虽然刘女的离婚协议书写明孩子不是其前夫的,但也并不能推断孩子就是孙男的。如果孙男拒绝作亲子鉴定,是没有办法推断他们之间的父女关系。也不会支持其支付抚养费的。

1987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批复规定:鉴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要求作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人民法院对于亲子关系的确认,要进行调查研究,尽力收集其他证据。对亲子鉴定结论,仅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一定要与本案其他证据相印证,综合分析,作出正确的判断。律师

当一方申请亲子鉴定,而另一方拒绝配合时,就会产生很大争议。我国并无任何一部法律规定法院可强制当事人作亲子鉴定,因此一方当事人拒绝配合时,法院无法启动鉴定程序,所以刘女士的请求没法得到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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