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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授精子女的法律地位

一、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三类:律师

⒈ 是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婚生和非婚生的;

⒉ 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基于收养关系、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⒊ 准自然血亲关系,即基于人工授精、及代孕(借腹生子)的父母子女关系。

二、人工授精子女的法律地位。人工授精出生的子女,根据1991年最高院的《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⑴ 经夫妻双方都同意的或丈夫追认的,人工授精子女在法律上认可为婚生子女,权利和义务同亲生子女。和母亲的关系是自然血亲,和父亲的关系是拟制血亲,但又不属于收养关系,比照血亲关系处理。律师

⑵ 沈洁律师特别提示:未经丈夫同意,妻子擅自做人工授精生育的子女,地位相当于非婚生子女,丈夫不承担抚养义务,其精源提供者也不承担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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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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