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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许祖父母来探望以侵犯监护权为案由提起

探望权的诉讼绝大多数时候是探望权人起诉要求探望,鲜有被探望人的监护人起诉他人不得前来探望的。对于这一罕见的案例,在诉讼上有了实践性的案例。律师

夫妻双方离婚后,前公婆经常去探望由女方直接抚养的孙子艾某。监护人是艾某的母亲,其在婚后将儿子接到县城的幼儿园上学,老艾夫妻经常去探望,有时候不通知艾某就直接把孙子接回家居住。渐渐地彭某觉得不满,要求幼儿园不让爷爷奶奶接走孩子,两位老人和幼儿园老师发生争吵。

后来彭某只好把孩子转移到一处偏僻的幼儿园就读,老艾夫妻非常不满,上门追问孙子下落并且到处打听孙子就读的幼儿园所在。后来终于找到了孙子,又进行探望。彭某婚后的生活受到了影响,她提起诉讼要求判决两被告以后不准再去探望孙子,并且赔礼道歉。法院认为在监护人有异议的情况下,不体谅监护人已经再婚的难处,坚持探望孙子,侵犯了监护人的监护权,违反婚姻法关于监护权的规定,故而判决两位老人没有经过彭某同意,不得再次探望孙子。律师

在隔代中,隔代亲是很常见的,但由于父母离婚,孩子归一方抚养,导致孩子和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分开居住,老人基于亲情要求探望孙辈子女,监护人呢往往由于以下几个方面原因,不愿意让前公婆,或者前岳父母探望:

第一种,担心老人过分溺爱孩子,对未成年人的成长带来不利影响。甚至一部分老人受到文化和生活习惯的影响,将一些生活习惯,饮食习惯带给未成年人,而直接监护子女的一方认为不妥当。比如沈洁律师遇到一位当事人,她对于前公婆用嘴喂养孩子非常方案(丈夫已经去世),故而拒绝老人探望,而年级大的老人了也非常顽固,一定要坚持这么做。双方无法协商后,她拒绝公婆探望,公婆就到她家中和单位吵闹,双方关系非常恶化。后女方携带孩子到新加坡读书,彻底离开原来的生活环境。律师

第二种,担心和以前配偶的父母联系过密,影响自己再婚或者影响已经再婚的家庭,本案就是这种情况。

第三种,在离婚中夫妻双方的关系非常恶化,在一方当事人看来,对方的父母对待离婚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甚至有些离婚就是因为婆媳关系,或者公婆和儿媳的关系,女婿和岳父等人的关系过于恶劣引发的。那么离婚后对方父母来探望,监护人自然非常不愿意。

第四种,这种情况较为少见,即被探望人有一定的识别能力,要求探望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有多个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厚此薄彼,有一定认知能力的被探望人感到了这种区别,认为自己受到了轻视或者忽视,感情上和对方不和,故而拒绝探望。

不论如何目前法律对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直接探望子女没有作出界定,他们的探望只能附着在自己子女的探望之上。律师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的案由是侵犯监护权,而并不是禁止祖父母探望之诉,后一个诉讼的案由目前立法还没有考虑。故而如果您遇到同样的纠纷,可以考虑以侵犯监护权为由,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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