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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约定放弃探望权或禁止探望子女的约定是否有效

【离婚法律咨询】律师您好,我三年前和前妻办理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我不用支付子女抚养费,不能探望女儿。当时我考虑到孩子长得不像我,怀疑是非亲生的,再加上我不是很喜欢小孩,所以也就答应了。现在我母亲病重很思念孩子,我偷偷去看了一次,孩子长大了很像我,我现在能否推翻当年的约定,能否带孩子去探望我的母亲。律师

您咨询的是关于父母离婚后,一方放弃对子女的探望权后能否反悔的问题,以及离婚夫妻约定探望权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后,是否有效的问题。

对于一般的民事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均可约定权利义务,对于协议离婚,对于财产分割方面双方可以自行协商,你们夫妻离婚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签订离婚协议书时没有受到胁迫或者欺诈的,那么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对各自权利的处分,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受法律保护。不过离婚协议书的条款应当优先受到《婚姻法》调整,《婚姻法》不作规定的,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第二条“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律师

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的约定可以由双方协商,比如财产不分、少分或者均分均可以约定。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对子女探望的约定是属于身份关系的约定,必须受到《婚姻法》的调整。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故而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的权利,任何人不能剥夺或者限制,如果约定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因此通过协议方式剥夺父母对子女探望的,属于无效条款。

至于你们协议中约定的虽然不是对方不准你探望,你作为父亲放弃探望,沈洁律师认为探望权作为一种身份性的权利, 不仅您前妻不可以剥夺探望权,您也无权放弃探望权。父母探望子女不仅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也是未成年子女的权利。未成年子女获得父母探望有利于他的身心健康,使子女完整地享受父母之爱,不健全的家庭易培养不健全的性格,故而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不能剥夺。当然双方离婚后如果允许不和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无限制探望,势必影响对方的生活,故而不能禁止探望,也不能滥用探望权。律师

至于您母亲,目前法律规定的探望权属于父母,而不是属于(外)祖父母,鲜有判例支持(外)祖父母的探望权,故而如果是你的父母要求探望,你的前妻可以拒绝。除此之外支付抚养费也是父母的义务,你们之间的约定也是无效的。沈洁律师认为您主动去承担没有约定的抚养费,这样对方也易于接受让您把孩子带去给你父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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