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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见不到孩子,要求获得探望权

杜女士和丈夫在今年一月协议离婚,离婚偶三四个月她都无法见到孩子。协议离婚时杜女士提出是否将孩子的探望权写入离婚协议,其丈夫称你要看就来看吧,双方就没有对探望权进行特别的约定。离婚后,其丈夫被单位派去了杭州工作,孩子就交给了爷爷奶奶带,杜女士前去探望,两位老人拒绝她看孩子。几次协商都没有用,杜女士前夫称:这是父母的做法,自己也没有办法,要么等单位外派结束再说。但他单位的外派长达三年,杜女士觉得自己无法不见孩子三年。她来到律师事务所,寻求律师的法律帮助。律师

探望权以前也被称为探视权,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比如本案中杜女士探望的权利主体,他的前夫是义务主体,现在她的前夫在杭州工作,委托给了自己的父母,那么她的前公婆就要提供杜女士探望的便利。其前公婆不履行义务的,视为其前夫不履行义务。

探望权不仅是亲属法上的权利,更是一种基本人权,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血统关系而形成的情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变化。探望权产生的时间是离婚后,离婚后,由于父亲或母亲一方不能与孩子共同生活,因此产生了行使探望权的必要。如果杜女士离婚后不能探望到孩子,她可以提起诉讼,有关法律规定是《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当然父母探望子女一般不能打扰子女的学习和生活,她周末去探望是最为合适的。律师

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是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另一方实现探望权,那么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自己的探望权。对于阻拦探望的,法院可以对有协助义务的人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必要时候还可以变更抚养权。

探望权制度的设立有利于弥合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造成的感情伤害,所以男方父母阻止杜女士探望也不是一种明智的选择,如果杜女士离婚后对子女不管不顾,不支付抚养费的,对子女的成长非常不利。现在她准时支付抚养费,就更没有必要剥夺她的探望权。杜女士前公婆对杜女士来探望孩子给与白眼或者冷言冷语,对孩子成长非常不利。希望老人能够改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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