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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公婆探望孩子过于频繁,能否阻止

沈小姐和丈夫离婚后,认识了现任丈夫,两人结婚,婚后感情比较和谐。上一次婚姻中,她和丈夫的感情其实还不错,但婆婆一直从中作梗。本来双方购买了婚房,和公婆分开居住,但两个小区离得并不远,婆婆经常以做饭,打扫家务为名,在他们家居住,看到沈小姐和其他异性同事或朋友打电话,就屡次在自己儿子面前说媳妇有外遇。时间长了夫妻争吵变多,后来就协议离婚了。

协议离婚后,她的丈夫被单位外派到浙江工作,所以孩子的抚养权就归女方所有。好在现任丈夫还算开明,对小孩也不错,三人很幸福地生活在一起。但好日子美国多久,她的公婆因想念孩子,就上门来探望,一开始沈小姐也表现了大度和容忍,但看到婆婆又在自己的幼子面前说自己的坏话,她非常生气。而且公婆上门来探望的次数过于平方,早饭过后就来,到了孩子幼儿园放学回家,又过来,这种做法打扰了她的生活安宁。

就算是发生了口角和争吵,公婆还是日复一日,重复来探望。正巧,她现任的丈夫看中了一套新的住房,离现在的公婆家和原来的家也比较远,她打算瞒着公婆搬家,并且不告诉对方新的地址,和小孩就学的新幼儿园,但她不知道这种做法是否合法。此时,她想到帮她处理离婚案件的沈洁律师,于是来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了沈律师。

沈律师认为探望权是父母双方婚姻关系终止,被宣告无效或非法同居关系被解除,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基于父母子女间的亲权关系而享有的探望、管教、保护子女的权利。探望权很长时间内都被看作是《民法通则》监护权的一项内容。简而言之,探望权离婚后,对方配偶是有的,但法律并没有规定以前配偶的父母有探望权,也就是说,就算她不让前公婆探望小孩,不告知新的家庭地址,也不告知小孩入学的新幼儿园,也是合法的。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对探望权做了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也有类似的规定。但这说的都是孩子的父母,并不涉及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探望权做了说明,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类似的民法典也规定了父母不利于子女时,可以中止探望,也就是说,连父母对子女不利时,都可以中止其探望。

探望权的存在主要是基于一种自然的血缘关系,体现人伦的内涵,属于伦理道德范畴,这种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亲权内容,不因父母离婚、法院判决而被强制割裂,也不应其他法律事由而归于消灭。虽然双方离婚,但沈小姐的前夫仍可以来探望孩子,但他目前工作在外地不便来探望孩子,若经沈小姐同意,自然是可以委托父母,也就是孩子的祖父母代为探望,但现在孩子祖父母的探望过于频繁,已经打扰了孩子正常的作息,而且祖母在探望孩子时,还不恰当地对孩子灌输其母亲如何如何不好之类的言论。

当然,如果沈小姐阻拦其丈夫来探望的,其丈夫可以通过法院诉讼,获得胜诉后通过协商探望孩子,但不能强制执行。一般而言,强制执行所指向的权利具有财产性的内容,探望权则不同,权利人通过行使探望权只是获得情感上的满足和精神上的愉悦,而不能获得任何物质上的利益。从满足亲情需要和子女应享受父母的关爱角度出罚,探望权不应受任何其他财产性义务的限制。

探望权是一种多方法律关系,其主体包括权利人、子女及原来的配偶。将探望权理解为一种权利是片面的,因为探望权不仅是通过经常性的探望来维系亲情,更是为了关心、照顾和教育子女健康成长,这是父母一方应尽的义务。所以探望权具有两面性,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除了父母外的第三人尤其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在特殊情况下也应当享有对儿童的探望权,一般都是在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死亡、父母被中止探望权、父母丧失行使探望权的行为能力,或者父母不愿探望的情况下,未成年子女缺乏父母一方的关爱,而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关爱会在一定程度上替代父爱或母爱。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探望权的权利主体,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祖贡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现在沈小姐的前夫并没有被中止探望权,人也活得好好的,只是因工作原因被外派在外地,此时他的父母不享有探望权。

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能直接起诉要求行使探望权,在未成年人的父或母行使探望权时他,探望该未成年人。当然在国外,比如美国,规定父母离婚或分居时候,(外)祖父母可以向法院提出有关探望的特殊申请。有的地方还扩大到第三人,比如继父母、兄弟姐妹及其他和子女有关的人。但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对此有所规定,所以沈小姐搬家并且不告知对方孩子的去处,也并不违法。律师

探望权的法定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或非法同居关系被解除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也对子女享有探视的权利。就本案而言,由于她的前夫工作在外地,并没有被中止探望,如果他的父母能每周探望孩子一次,并且不在孩子面前絮叨大人的功过,我想沈小姐也不会反对她的前公婆来看望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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