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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外遇导致离婚,能否探望未成年的孩子

琴先生和妻子况小姐之间关系不和,后来琴先生认识了一名女子,并和其同居生子。之后夫妻两人发生多次矛盾,最后协议离婚。孩子的抚养权归妻子况小姐所有,琴先生在离婚后,因想念孩子,就到女方家去探望。那天,况小姐正巧做晚班,故而不在家。两位老人可看到琴先生后,非常生气,一方面指责他对女儿不忠,在外和人同居生子,另一方面对琴先生想探望儿子作出了拒绝。

他们认为琴先生如果这么爱孩子,就不会和他人同居,更不会又生了孩子。现在女儿不要琴先生的抚养费,独自负担孩子的生活开支,就是要和他断绝父子关系。琴先生没看到孩子,就在次日到学校看望儿子,给孩子买吃买喝,还给儿子买了一套衣服和基本参考书,另外还给了孩子三百块零用钱。况小姐获悉后大怒,指责琴先生探望孩子的行为,称对方没有监护权。

看着怒气冲冲的况小姐,沈洁律师先是劝说了她几句,等到她的气差不多消了,沈律师就告诉她虽然她的丈夫有不忠于婚姻的行为,双方已经协议离婚,但他对孩子还是有探望的权利的。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监护人指定行为产生的法定条件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均已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其他监护人对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争议。争议的主体不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只有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对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胡总和担任监护人对该子女明显不利并经人民法院依法取消监护人资格,未成年人的其他法定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或者没有法定监护人时,才能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律师

本案中,在父母健在的情况下,虽然双方离婚,但离婚并不会失去孩子监护人的资格。监护的终止,是指监护人和被监护人之间的监护关系因一定事实的发生而归于消灭。监护权的终止有以下几种情形:1.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或者年满16周岁并靠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生活来源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因病情控制住,而被法院宣告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3.监护人丧失了行为能力;4.监护人有正当理由辞去监护;5.监护人被依法册小监护人资格。辞去监护不适用未成年人的父母。6.被监护人被生父母认领或被他人收养。

现在琴先生对自己的儿子宝贝得很,看到他就给他买吃买喝,还给他买衣服买参考书,送他零用钱。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拥有法定的监护权利,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子女的监护权,也不能协商辞去。只有当对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还活着对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虽然在婚姻中前夫琴先生和他人同居,对婚姻有不忠实的行为,但这并不会剥夺他的监护权,即便琴先生自认为有愧,同意取消自己的监护权,也不能取消对孩子的监护权。《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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