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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子女中是短期探望还是逗留性探望

钱女士和丈夫协议离婚后,丈夫因再婚生子,三年都没有来看望子女,根据其前夫称曾经去探望过孩子,但是钱女士一直在旁边冷嘲热讽的,导致其丈夫后来不敢来探望。钱女士的丈夫很希望在暑假或者寒假接孩子去生活1-2个月。律师

在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钱女士在丈夫探望孩子时冷嘲热讽,非常的不妥当,其实这种做法也是在阻碍探望。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所以如果离婚协议约定了探望权或者没有约定的,双方都可以协商确定,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探望权诉讼,由法院来判决确定,一般来说,法院会判决两周探望子女一天。如果子女年纪太小的,也或许判决一月探望子女一次。律师

所以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可以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孩子或者一方监护人可以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法院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中止情形消失后,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通知恢复行使探望权;法院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进行强制执行,只能采用对拒不让另一方探望孩子的有关个人和单位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也就是说一方不让对方探望的,法院只能对阻止的一方进行处罚,但不能强制孩子给父母探望。

我国法律对于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是如何规定的?

探望权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短期探望,又称探望性探视,是指未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父母,定期看望子女一次;一种是较长期探望,又称逗留性探望,是指未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父母将子女接去与自己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在一般情况下,父母也可能同时采用短期探望和长期探望两种方式。具体采取哪种方式,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再由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律师

对于实现探望权的保障法律有何规定?一方行使探望权时,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的行使仅有探望权一方的努力,并不一定能够完全实现;如果与子女生活的一方干涉,则不一定能够很好地实现。只有在一方行使探望权时,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积极协助,探望权才能真正地、完全地得以实现。“另一方的协助”,是探望权实现的一个基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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