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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处年幼状态,随女方生活更有利身心发展

王男和赵女都是再婚,双方经人介绍认识结婚,婚后双方生育一名儿子。赵女婚前和前夫生育儿子一名,儿子归前夫抚养,赵女探望和前夫生育的儿子时,经常将儿子带回家吃饭和居住,对此王男多有不满。律师

在离婚诉讼中原告王男申请对儿子王某进行亲子关系鉴定,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对夫妻双方及孩子的亲生血缘关系进行了鉴定,结论为:不排除双方为儿子王某的生物学父母。

王男称赵女从不支付家庭凯子,结婚三年期间反而要求其按月给付3000元作为存款,经常向丈夫索要欠款,甚至对男方使用家庭暴力吵闹。后来赵女擅自到王男工作的公司,开锁欲盗窃原告公司财物,经常骚扰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赵女离婚后经常和前夫来往,也是双方感情不和的原因之一。律师

赵女称结婚后双方为了经济问题存在一定矛盾,但关系尚可,王男多次在外过夜,自己没有追究,直到王男带了孩子离开住所,回老家与父母共同生活,分居后双方关系才恶化。现在夫妻分居多时已无感情可言,同意离婚。

对于子女抚养,王男表示和孩子共同生活,归其抚养,抚养费由王男独立承担;赵女称很久见不到孩子很挂念,要求离婚后孩子随被告生活,王男支付每月抚养费1200元。对于双方争议的孩子抚养问题,双方各执一词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考虑孩子尚处于年幼状态对母爱的需求更为强烈,随女方生活更加有利孩子的身心发展,判决子女归女方抚养,王男自离婚起按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200元,至孩子十八周岁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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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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