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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周岁孩子愿意由智力残疾的母亲抚养,判归母亲抚养

秦某有智力残疾,经人介绍相识,韩某在了解这些情况后表示可以接受,双方没有更多的了解即筹备结婚。婚后双方也未建立起感情,韩某对秦某和女儿从未照顾关心,还经常责骂虐待秦某。律师

韩某趁秦某母亲不在家,无故殴打秦某两次,并甩秦某耳光。韩某因家中琐事对秦某和秦某母亲破口大骂,并用榔头将秦某的姐姐打的头破血流。之后韩某与秦某、秦某家人多次因发生矛盾报警。现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秦某要求与韩某离婚;女儿韩雪某由秦某抚养,韩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秦某为证明韩某有家庭暴力,申请双方女儿韩雪某出庭作证。证人陈述韩某与秦某及秦某家人因生活琐事发生激烈矛盾,韩某用榔头将秦某姐姐砸伤,之后韩某与秦某及秦某家人多次发生矛盾并因此多次报警。

证人还陈述,自其记事以来,韩某一直打秦某,开始是推搡、打一下头,近两年打耳光比较多。韩某认为证人所述不实,韩某没有家庭暴力行为,已经对秦某姐姐进行了赔偿。律师

韩某称秦某所述不实,韩某婚后对家庭和女儿尽到了义务,韩某也没有虐待、打骂秦某。韩某与秦某母亲和姐姐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秦某母亲和姐姐打骂韩某,秦某姐姐还用榔头敲韩某,才用榔头敲她的。

因双方感情尚未破裂,故韩某不同意离婚。若法院判决离婚,因秦某智力有残疾,女儿不适合随秦某生活,故要求女儿随韩某共同生活,秦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现在韩某每月收入仅有1,160元,若女儿随秦某共同生活,韩某不支付抚养费。

韩某承租有上海市成都北路二前后上阁、二楼过阁,记租搭建面积为26.2平方米。该房屋的承租权系韩某婚前取得。现该房出租,每月租金400元。律师

双方虽系自主婚姻,但由于双方未能妥善处理生活中的矛盾,致双方关系恶化。韩某虽表示不同意离婚,但自2012年7月以来,韩某与秦某及其家人多次发生争执甚至厮打,并多次报警、验伤,双方矛盾已经激化。综上,应当认定双方感情已经破裂。

双方就婚生子女抚养意见不一致,现韩雪某已年满十周岁,经征询意见,其表示双方离婚后愿意随秦某共同生活。本着尊重未成年人意愿、有利于未成年人学习和生活的原则,双方婚生女韩雪某随秦某共同生活更为适宜。

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给付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韩某认为其收入较低不愿给付抚养费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律师

成都北路房屋系韩某婚前承租的公房,出租该房屋所得的租金应当为韩某个人财产。韩某每月工资收入为1,160元,租金收入为400元。现秦某要求韩某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1,500元,根据韩某的收入水平,该数额尚属偏高。

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秦某与韩某离婚;双方所生之女韩雪某随秦某共同生活,韩某自某年12月起每月给付秦某抚养费400元,至韩雪某18周岁止;离婚后韩某的居住问题自行解决。(2012)徐民一(民)初字第64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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