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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在异地要求子女抚养权,不利于子女成长

双方经人介绍相识恋爱,生育一女名肖男×。双方恋爱期间以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好,后因琐事引发矛盾。韩女从北京辞职回到上海,肖男继续在北京工作至今,双方分居两地。双方因故发生争执,均报警方处理。肖男要求与韩女离婚,未获支持。肖男第二次起诉离婚,仍未获准许,肖男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维持原判。肖男第三次提出离婚诉讼再次判决不准离婚。现肖男第四次起诉要求与韩女离婚。律师

肖男诉称,对韩女的性格、脾气缺少了解,婚后发现韩女对肖男缺乏忠实、诚信和尊重。因为一些原则性问题对韩女进行了规劝,韩女不但不听从,反而为此与肖男争吵,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肖男因公回沪期间,韩女利用请客吃饭之机操纵数人在系争房屋内对肖男进行围攻、恐吓以及制造事端,韩女弟弟用铁锹砸肖男,险些使肖男丧命,肖男报警后,警察到场才制止了韩女的行为。趁肖男从北京回沪之际,韩女又制造事端,与肖男争吵,在争吵中,韩女拽坏了肖男父母的房门,又从厨房间拿刀刺杀肖男,肖男夺取凶器后,韩女又狠掐肖男的生殖器。肖男再次报警,由警方平息了事态。律师

肖男与案外人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由肖男向案外人购买系争房屋(建筑面积52.82平方米),价款为235,000元,房屋产权登记于肖男名下。肖男支付预付款10,000元,共计首付款75,000元。肖男又与相关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其中公积金贷款100,000元,商业贷款60,000元。双方均认可结婚时房屋市值为235,000元,购买系争房屋用于双方结婚后共同生活。该告表示,系争房屋系肖男购买,韩女未支付首付款,首付款中有肖男向其师傅借款20,000元(之后已归还)、向一位新疆同学借款10,000元,剩余款项均是肖男自有资金,系争房屋应当为肖男个人财产。

韩女则表示,系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买房时首付85,000元(包括税费),其中韩女出资65,000元、肖男出资20,000元,韩女出资的65,000元中包括韩女预付10,000元,韩女向其舅舅借款20,000元、向同学马×借款10,000元,其余款项由韩女母亲所借。肖男向其师傅姜××借款20,000元于婚后由韩女母亲偿还。韩女与女儿肖男×目前居住于系争房屋内。肖男目前在北京上班,回沪时居住于其父母的成山路房屋内。律师

系争房屋尚剩余贷款本金45,846.84元。双方婚前归还房屋贷款本金5,508.24元,婚后归还贷款本金108,644.92元。由于双方均不同意对系争房屋进行估价,经询价,系争房屋目前市场价值约为975,000元。因韩女提出测谎申请,由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韩女就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屋首付款支付情况进行了测谎。之后,肖男不再同意测谎,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单独对韩女进行了测谎,相关问题为“你和你母亲共同出资65,000元用于莱阳路房子的首付吗?”测谎结果为,被检验人韩女关于离婚纠纷的相关陈述呈现“说谎显示(DI)”,即说谎。肖男对测谎结果予以认可,韩女则表示,由于韩女测谎时紧张,导致血压升高,测试的结果不准确,不认可测谎结果。

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系争房屋虽然由肖男在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房屋产权登记于肖男名下。但是基于肖男购买房屋用于双方结婚居住,且双方双方用婚后共同财产还贷,故韩女对系争房屋应当有相应的权利。根据系争房屋首付款情况、婚前与婚后归还贷款情况以及目前尚剩余的贷款情况,确定系争房屋归肖男所有,剩余贷款本金由肖男偿还,肖男应当支付韩女房屋补偿款300,000元。鉴于目前韩女及其女儿居住状况,定肖男在支付上述补偿款后一个月内,韩女迁出系争房屋。律师

肖男对于韩女对女儿的抚养有异议,韩女经常给女儿吃泡饭,把女儿寄放在邻居家照顾。韩女稍不顺心则对女儿进行打骂,吓得女儿尿裤子,虽然韩女有经济收入,但是女儿得不到良好的养育和饮食,肖男每月支付的女儿抚养费也被韩女用于搓麻将。婚生女肖男×随肖男共同生活,韩女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女儿18周岁。

肖男表示其每月工资收入2,800元,韩女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韩女则表示,韩女每月收入税后2,000元,要求女儿由韩女抚养,肖男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虽然肖男要求抚养婚生女,但是鉴于肖男在北京工作,无法切实履行抚养义务。而女儿肖男×长期与韩女共同生活,由韩女抚养更为适宜。由韩女抚养女儿肖男×,肖男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至肖男×18周岁为止。(2011)浦民一(民)初字第377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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