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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引产的孩子生了,男方不能免除抚养责任

多数来咨询生育问题的当事人,无非就是未婚先孕,对方给与补偿,私生子长大要向父亲索要抚养费,又或者是夫妻一方擅自流产,引起夫妻感情破裂等等,真的非常罕见女子怀孕后,和前夫约定流产,却又把孩子生了下来的事情。最近沈律师遇到了一起比较少见的夫妻离婚后纠纷,男方小王和前妻丽丽因感情不和离婚,当时丽丽已经身怀六甲,双方都不愿意要孩子,怕给自己带来负担,于是两人就说好离婚后由丽丽自己去把孩子引产,小王给与丽丽五万元引产费用和营养费。律师

既然约定好了,小王如数把钱打给了丽丽,丽丽呢自己一个人去了医院。小王以为从此他的人生开启了新篇章,再也不会和丽丽有什么来往,但事情并非想的那样,大约半年后,丽丽给小王来了电话,称自己经检查,发现胎儿已经很大了,如果引产有一定的危险性,故而生了一个男孩,长得很像小王,希望他有空过来看看孩子,还和小王提到了孩子的抚养费和抚养权问题。小王当时就傻了,不知道如何处理。冷静下来后,他来到律师事务所,希望律师帮忙解决这个问题,他的法律咨询主要是:约定引产的孩子生下来后,自己有没有抚养责任?女方说话不算数,对此是不是应当赔偿自己的损失,五万元的引产费和营养费是否应当归还给自己?律师

免对小王的一大堆问题,沈律师先答复他俩之间的约定,他们离婚时达成口头协议,女方去流产,男方给与五万元的引产费用和营养费,对于这份约定,沈律师认为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属于无效的约定。女方生与不生,都由她自己决定,任何人不能干涉和主导。如果女方离婚后将孩子生育下来,那么作为孩子的父亲,男方有支付抚养费和探望孩子的权利。对孩子的抚育责任不因为双方曾今约定要引产或流产而免除。也就是说爸爸只能当,不能不当。选择权在女方手中,在生育方面男方只能被动接受安排。律师

至于五万元的引产费用和营养费,因女方生育孩子也需要一定的费用,并不比流产或者引产所需要的费用少,所以小王要求返还自己五万元引产费用的说法恐怕不能实现了。这五万元只能作为女方生育孩子和休养的费用。至于女方是否应当赔偿男方的损失,沈律师认为生育孩子后,小王没有什么损失,至于要付的抚养费那是法定义务,并不属于损失,故而女方丽丽无需赔偿任何费用给小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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